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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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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5-20 17:41:21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婚前为了买房供结婚使用向朋友借的钱。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夫妻一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见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也不一定能对抗第三人,因为这种约定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拘束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这种约定并认可才能限制第三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追诉权。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五)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对于个人债务的认定,有的地方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执行中认定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并规定,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对于下列情形,从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此规定虽属于地方性法规,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在实践中认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参考价值。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夫妻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家庭生活而负的个人债务,如果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则有不公平之处,特别在是第三人明知或故意等不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情形。

法律链接: 

一、《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婚前为了买房供结婚使用向朋友借的钱。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夫妻一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可见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也不一定能对抗第三人,因为这种约定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拘束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这种约定并认可才能限制第三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追诉权。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五)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对于个人债务的认定,有的地方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执行中认定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并规定,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对于下列情形,从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此规定虽属于地方性法规,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在实践中认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参考价值。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夫妻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家庭生活而负的个人债务,如果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则有不公平之处,特别在是第三人明知或故意等不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情形。

法律链接: 

一、《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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