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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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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净身出户 离婚后突现50万元债务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3-19 10:47:48

丈夫在离婚时净身出户,女子在离婚却莫名收到法院的传票,称有债务50万元。对于该债务应该怎么定性?律师提醒,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我国法律也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年离婚时,丈夫“净身出户”,没想到不久后,有人上门索要50万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是离婚前丈夫背着妻子借的钱,离婚后该谁还?原被告双方争议不下。

女子离婚后莫名被追债

张丽(化名)今年40岁,家住黄陂。两年前,她与丈夫李强(化名)离婚,离婚时,男方净身出户,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和一家公司全部转入女方名下。

不料一年半以后,张丽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是一名陌生女子周华(化名)。对方称,5年前,张丽的前夫李强曾向她借款50万元,那时两人尚未离婚,现在欲要回这些钱。因李强已失去联系,不知去向,传票遂送至女方。

凭空收到这张传票,张丽感觉莫名其妙。她觉得很委屈,虽然离婚时,所有财产都归女方,但这是前夫心甘情愿且两人协商好的。加之,当时丈夫借款一事她并不知情,欠款也应找他,至于能否找到是周华的事,与自己无关。

但周华认为,当时李强问自己借钱,是为了开公司,那时候,他们夫妻还没有离婚,开公司也是为了这个家庭,虽然两人离婚了,但钱是离婚前欠的,所以李强和张丽要一起还款。如果李强最终还是不出现,那张丽就应该还钱。再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都给了女方,女方还钱责无旁贷。

妻子知情就应该还款

此案有几个争议的焦点:丈夫借钱时,妻子并不知情,是否构成共同债务?离婚时丈夫把钱都给了妻子,这是否对“该谁还钱”构成影响?

针对共同债务的问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进行了分析。

假如男方借钱时告诉了女方,女方表示同意,虽然只是以男方个人名义所借,但二人没有对还款一事作出约定,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本案中,女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夫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其与前夫进行了相应的财产约定,故应共同向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婚前或同居时借款该谁还?

假如债务是男方婚前欠下的,结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李斌认为,虽然借款时间是领取结婚证之前,但是否是共同债务取决于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比如男方婚前向外人借款,借款是为了购置婚房,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这就属于共同债务。所以,如果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准备,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假如涉案款项是两人同居时的借款,算不算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二人共同的生产、生活,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果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同居”与“合法婚姻”的区分,在债务承担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净身出户不影响债务偿还

男方是否净身出户对由谁还款并没有决定性影响,即便男方分有一部分财产,这50万仍属于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夫妻一方借债后是否将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其借款主要用于开办公司,虽然公司主要由他一人经营,但也是为了改善这个家庭的整体状况,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相关法规,无论离婚与否,两人都要承担还债责任。

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提出还债要求,具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应该先行偿付,然后二人再协商解决各自应该承担的份额。

规避债务风险有讲究

离婚后一笔债务从天而降,无论对谁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事。

如何厘清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公平公正地保护弱势群体,应参考法律法规提前防范,减少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李斌认为,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或由非举债方作出书面确认、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以此来防范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大额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或出具一方无还款责任的约定,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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