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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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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八战八胜
作者: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4-07-16 16:07:44
家住河南新野的王某,于2010年4月23日在新野某纺织公司工作时,左手被细纱机齿轮绞伤,多指自中节以远缺失。由于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工伤待遇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该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于是只好首先确认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为此,王某于2010年7月向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裁决该公司另行支付申请人王某11个月的一倍工资。该公司辩称: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月工资数额不属实等等。王某的代理人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劳资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约定无效。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问题,因为每个公司都有工资表,如被申请人对王某提出的工资标准有异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开庭后经调解无效,2010年10月13日,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0)第5号裁决:1、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人王某另行补发 2009年5月23日至2010年4月21日期间的一倍工资7810元。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作出与劳动仲裁裁决基本一致的判决。被申请人仍然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2日,王某被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2011年12月26日,王某被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2 年2月,王某为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向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4891元。被裁决支持请求。被申请人某公司仍然不服,提起诉讼,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维持裁决,某公司上诉后,于2013年5月21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民劳终字第00058号判决驳回,维持原判。至此,从王某受伤到案件审理终结历经三年另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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