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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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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7-01 16:53:04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 30日,N银行S支行与A公司一分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自2003年12月起,由贷款方N银行S支行向借款方A公司一分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350万元用于购建材,还款时间至2004年12月30日止,利率按月息1.098%计算。签约后,N银行S支行按约向A公司一分公司发放了35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一分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5年7月,N银行S支行向A公司一分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05年7月,A公司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收到的债务逾期通知书上注明,因欠总公司管理费,故将本公司印章收回总公司。此后,N银行S支行多次向A公司一分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但均收款未果。

遂委托本律师将A公司一分公司和A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结果】判决A公司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分公司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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