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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欠款未到期,能否起诉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9-25 16:25:25

当事人咨询律师:2006年9月,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但刘某至今未归还我欠钱。请问:我能起诉刘某,要求他归还10万元吗?我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也作为被告吗?      

律师解答:

刘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已经到期的借款,对此刘某已经构成违约。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第三期还款义务,因此,你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名为“保证人刘××”。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刘某的父亲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刘某不归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刘某归还,也可以要求刘某的父亲归还。也就是说,你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你应该慎重计算违约金,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是补足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违约行为而得益。在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你起诉的违约金过高,可能会付出一些额外的诉讼费。

 

附: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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