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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签名有手印 这530万该不该还?

  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2014-10-20 15:53:07

一审:是借款当还

二审:现有证据不足以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债权人拿着债务人亲笔签名且捺印的一张530万元借款的借条,将债务人告到法院要求还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条真实有效,应该还钱。债务人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二审认为如此巨额借款,仅凭借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事实上存在借款关系,相反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设局让其参与赌博,“借款”实为赌债更加可信,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交锋焦点:

借款还是赌债?

2012年年底,债权人邱某健为讨回530万元“借款”将债务人李某烨告上法院。邱某健举证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的借条,李某烨与作为担保人的申某在该借条落款处签名、捺印。

债权人称,上述530万元借款是其先后分四笔出借给李某烨,除一笔112万元是其委托他人转账支付,其余3笔均为现金支付。

关于借条出具的经过,庭审时邱某健代理人称,2012年7月初,邱某健经申某介绍认识李某烨;同年7月邱某健多次借款给李某烨,部分场合申某在场。

但李某烨辩称,是申某介绍其去澳门赌博,而邱某健在赌场拥有股份。邱某健与申某于7月31日放码530万元给他去澳门赌博,李某烨本人没去,而是多次派秘书谭某和张某林去澳门赌博;此后邱某健和申某来到上海并带着此借条找李某烨签名、捺印。李某烨坚称虽然“借条”真实,但没有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而是赌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烨主张上述借款实为邱某健与申某合谋设局骗其参与赌博,实为设赌诈骗。邱某健主张借条是由李某烨在珠海华骏大酒店签订,但李某烨予以否认,称当日他人在上海,并提供上海宝安大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房费发票,但法院认为发票并无本人签名,不足以证实退房手续当时由李某烨亲自办理。

此外,李某烨认为邱某健不具备出借大量资金的能力,并为此提供了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称邱某健不是其所说的某公司股东。邱某健提供了相应证明以证实其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有出借大量资金能力。李某烨没有证据推翻借条原件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应还借款。

二审:

驳回债权人索要还款请求

一审判决后,债务人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近日法院二审认为,考虑到借款高达530万元之巨且邱某健主张大部分是现金交付,故法院认为仅靠一纸借条还不够。

二审认为,邱某健主张中四次出借款项的时间、地点和现金交付等具体过程,除了本人和申某陈述外,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材料。邱某健主张7月20日在珠海出借款项时申某在场,以及7月26日李某烨在珠海向其出具借条。

事实上从两人过关记录看,这两天申某、邱某健分别在境外,与事实不符;另外,邱某健主张是7月31日李某烨在珠海出具借条,但李某烨提交的上海宝安大酒店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和该酒店的发票,与其身份证在该酒店开房记录一致,证明当时李某烨在上海而不在珠海,虽然登记表和发票下面的宾客签名一栏为空白,但考虑到上述表格和发票系该酒店事后电脑打印而不是当时结账所形成,宾客签名一栏为空白不足为奇,结合双方的陈述,李某烨陈述的可信度更大。

综上,近日珠海中院二审认为邱某健现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珠海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邱某健索要还款请求。(记者陈治家谭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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