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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 “白手起家”将成现实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5-15 11:11:08

 

“一元公司”、“白手起家”一直是很多创业者遥不可及的梦想,然而随着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这一梦想正在成为现实。

据了解,本次新《公司法》修改涉及12个条款,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降低门槛考验政府信用体系

新《公司法》的亮点在于降低了创业者的进入门槛,暂时缺钱也可以创业。按照法律规定,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此外,降低门槛还包括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创业者首次出资额可以是“零首付”。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比如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过去创业时如果拿技术出资金需要出30%的现金配套,这使一些资金紧张的创业者被挡在门外,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以及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再没有时间限制。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无需实缴资本,即不用在规定的两年或五年内把这些钱打到一个账户上了; 只要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公司章程,不需要凑大量资金,不需要来来回回往验资机构跑,创业者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公司的梦想。

这样的登记制度,表明政府不再过度干预企业的决心,已经落实到制度层面;如果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查验相关的验资证明文件,则“皮包公司”的产生会毫无悬念。这需要公司诚信档案的建立、查询系统不断完善。

新《公司法》实施的目的是鼓励创业,降低创业成本,减少政府干预,但这也使得犯罪成本降低,一些“皮包公司”的出现将对政府建立的信用体系提出考验。一旦涉及到法律纠纷,这个皮包公司却没有钱去支付债权人,官司赢了但执行不了。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取消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虽然企业不需再经过繁杂的行政审查,但对于异地经营的企业却难于管理,违法现象不能及时被发现。

简化程序提高企业效率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一些实业公司而言,由于投资的金额比较大,占用资金比较多,业务合作时又要彰显公司的实力,所以认缴注册资本可以根据公司项目进度进行缴纳,缓解资金紧张。虽然认缴的时间和金额都放宽了,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认缴出资,随意约定时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仍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一旦发生债权、债务问题,股东要承担认缴金额未缴纳部分的责任。过去对股东的约束是有限责任,一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想法设法把公司“做空”,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承担的责任有限。而认缴的方式是增加了对股东的责任约束,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股东同样承担责任。

事实上,实缴改为认缴后不仅能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同时对一些实力稍弱的公司来说可以促进其快速发展。

激活民营资本仍需防患风险

新《公司法》降低创业者门槛的同时,可以激活民营资本,但在诚信缺乏的情况下,监管措施必须跟得上,仍需防患一些风险的出现。

过去实缴资本时,仍然会有一些“空壳”公司,现在对注册资本不做要求时,“空壳”公司出现的几率会更高。因此选择合作时,一定要调查清楚注册资本中哪些是实缴部分、哪些是认缴部分,以此来判断公司的实力,避免合作中的纠纷。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可以预见的是经济纠纷案件会越来越多,律师尽职调查的案件也会增加,同时业务增加的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因为“皮包公司”的出现让很多坏人有机可乘,而由此带来的是经济纠纷。此外,越来越多的公司对合作公司的资质、实力都会有所顾虑,尤其是一些大型、风险高的项目牵涉资金较多,委托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会多起来。

一家公司,不仅受法律约束,还受到自身约定的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宪法,是全体股东间的特别约定,广义上讲,章程不仅受《公司法》,亦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公司需要根据新《公司法》及全体股东的新需求来调整章程;当然,如果章程约定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等兜底字样,亦可根据情况不急于调整。

由于新《公司法》落地,各地执行起来可能并不一致,大家也无参考案例可言,具体的新的工商登记措施将考验有关部门的智慧与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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