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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保证责任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6-20 17:08:24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宇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豪杰公司

【事情经过】

2000.4.19,天宇向豪杰公司发包,签订施工总包合同一份,约定:天宇将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豪杰。

2001.5,豪杰将第一期工程交付给天宇,后发现交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天宇提出相应整改意见。与本案有关的101室有多次渗水报修记录,102伸缩缝有建筑垃圾。

05年初,101、102的业主分别起诉天宇,天宇分别作出了赔偿,后天宇起诉豪杰,请求豪杰承担天宇公司的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

天宇与两业主诉讼过程,双方对101、102的装修损坏原因未申请鉴定,天宇公司确认系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导致,装修损失具体数额,双方未申请评估。

一审审理期间,豪杰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室内装潢质量监督检验站对101、102进行鉴定,业主不配合,鉴定未果。但审理中,双方确认,诉争房屋竣工后发生渗水,分别进行过三次维修,04年维修时发现伸缩缝里有建筑垃圾,清除维修后未再发生渗水。

【审理结果】

一审认为,天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渗水系豪杰施工引起,豪杰也未给予认可,天宇请求缺乏依据。

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确因渗水而导致损失发生,并且该损失与豪杰建筑质量有关,赔偿数额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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