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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劳动法面临大修

作者:万静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4-07-24 10:18:05

原标题:二十年劳动法多重问题突显面临大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迄今已经过去快二十年了。在这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国内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巨变。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

5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组织召开的“劳动法二十年与企业劳动关系治理”论坛,在北京举办。此次论坛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北京大学等国内多所知名大学劳动法研究学者一致呼吁,目前已经施行近二十年的劳动法面临多重劳动法律关系难点问题,亟需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劳资关系变化给劳动法提出多项挑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指出,劳动法颁布二十年来,我国的劳资关系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二十年前资本实力过强,而劳动力实力过弱。现今劳动力一方力量转盛。现阶段乃至未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目前就业格局、就业形式新变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形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劳动就业市场需要和国际接轨;最后《劳动法》修改,要适应处理好旧体制的遗留问题,实现制度顺利过渡的要求。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亟待规范。

来自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周长征副教授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在法律实施和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占产业工人过半数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就存在无法可依无工会可参加的现实问题。因为目前劳动法律不能适应农民工进城形成的新型劳动力市场结构,影响力我国劳动力的稳定供应,从21世纪初期全国各地开始出现严重“民工荒”。

周长征还介绍到,在经济发展压倒一切的口号下,企业劳动关系被市场化、货币化、短期化,劳动者沦为企业劳动的工具,劳资矛盾越来越严重。据他统计,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了十几倍,从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这与当初劳动法设计的企业劳动关系不完善有着深刻的影响关系。

五大问题亟需立法规范完善

对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很多与会专家认为,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劳动法》共有十三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内容不够充实。

记者根据与会专家的各自发言,总结劳动法急需修改完善的五大问题是:

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如,总则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以致出现企业任意制定违法的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的情况。

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我国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制度,仅一章8条,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讼期过长问题等,都应在修订《劳动法》时给予解决。

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新规定出现矛盾。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好些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比如在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漠视职工安全卫生等违法行为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立法层次不高。《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它也没有像《婚姻法》、《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劳动关系治理是今后修法重点

2008年以来,中国劳动关系领域了发生重要变化。在宏观上,劳动法制开始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已经进入了法治化阶段,原有的行政性劳动关系转变为法治化下的市场劳动关系。此次论坛上与会法律专家一致提出,重塑和加强劳动关系治理是今后劳动法修法的重点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坦言,2007年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模式进行了一定修正,特别是更加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这种修正并不彻底。劳动者享有各项社会权利与“劳动者身份”紧密相连。而这样的劳动关系模式源于国有企业,而占我国产业大军重要比例的农民工是很难融入这种劳动关系模式中的,因此也就很难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而同时劳动法对国有企业规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多国有企业甚至在极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形式将原有企业职工排挤出企业,使他们不再享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各项权利。一些国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甚至超过60%,这实在应该引起警惕。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北大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长叶静漪教授认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法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式、试用期、补偿金、违约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劳动合同制度如何设计,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特殊劳动关系的问题。即保姆工、小时工、家庭护工等与雇主一方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及医院护工等群体是纳入这一用工形式进行调整,还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范,也需要在立法调研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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