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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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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资质挂靠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6-09 09:27:59
无资质单位挂靠经营效力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上诉人(被告):陆某 上诉人(被告):集美建筑工程公司
事情经过: 1998.1.20,集美建筑公司与新谊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集美承建集美花园二期商品房——1998.2.8,陆某以上海警丰建筑公司名义与集美建筑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分包合同书:约定集美花园二期由陆某转包施工,集美根据验收核定等级后,向陆某收取4.25%、4.5%或5%的管理费——冯某与陆某签订水电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集美二期水电项目由冯某承包施工,形式:包工包料,冯某交20.5%作为管理费,工程款在水电决算后2礼拜一次性付清。——1999.2.11,集美二期验收成功,投入使用——厦门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核算,水电安装工程决算造价1037710元。——陆某、集美公司、新谊协商确认水电造价957710——冯某从陆某处支取657242——冯称向陆支付水电押金50000。 冯起诉,请求陆支付工程余款184137,逾期违约金24680,返还押金50000,集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审理: 法院认为,集美公司与陆某转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冯某以个人名义承接水电安装工程,因其不具备建筑资质,其与陆某签订分包协议无效。判决:陆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冯某支付余款104138,驳回冯某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