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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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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协助组织卖淫)

作者:颜俭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9-03 07:35:1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庭前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具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所起的作用,辩护人认为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属于被动的参与犯罪,其主观上并没有积极参与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小。

首先,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是在2008年12月到“某洗浴中心”上班,该工作系其走上社会后从事的第一份工作,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及找工作的迫切性,被告人并没有对“某洗浴中心”深入了解,工作一个月后才知道“某洗浴中心”里提供色情服务。很显然,被告人王某是在不明知“某洗浴中心”里有卖淫嫖娼的真相之下,误入到这个是非之地,此说明被告人王某到“某洗浴中心”工作主观上并没有参与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直接故意。

其次,当被告人王某知道“某洗浴中心”里提供色情服务,其没有选择离开,并不是其主观上有积极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而是因为其单纯的认为这些违法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应该由老板负责,加上舍不得放弃对她来说这份收入稳定有保障的工作,才使得其不知不觉中陷入了犯罪。很显然,是法律知识的缺乏使被告人王某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但就其在整个犯罪中的表现,其主观上并没有积极参与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王某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未从中牟取利益。

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仅仅是一名到某洗浴中心工作的打工者,其审核单据、结算浴资、通知卖淫女的行为虽然在本案中具有违法性,但从劳动关系存在管理和被管理这个角度讲,上述行为都是其按照老板要求履行一名务工人员的应尽职责,这些工作对于“某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所起的作用是有限、较小的。而且,被告人王某也并没有从协助组织卖淫中获取利益。

三、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显示,2009年8月23日,连云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某洗浴中心抓获正在卖淫嫖娼交易的违法行为人,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口头传唤至连云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询问,根据被告人王某当天所作笔录,被告人王某在询问中就如实交代了其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王某这种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并且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四、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且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辩护人在会见她的过程中,也能切身地感受到被告人的悔恨和悲哀,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某也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五、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王某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一贯表现很好。

审判长、审判员;

就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原因,除了与其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淡薄有着必然联系外,辩护人认为更多的与如今的休闲娱乐行业管理混乱、色情泛滥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如果不存在卖淫嫖娼现象,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协助组织卖淫。如果不是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的广泛存在,也就不可能造成这些在娱乐行业打工者的错误判断。辩护人的该意见并不是将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责任归咎于社会,而是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该客观因素。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能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

颜俭律师 

年  月 日

本案结果: 王某被认定为自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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