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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拍卖被抵押的唯一一套居住房屋

  来源: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网   时间:2015-04-07 17:46:59

2013年9月,原告金寨县某银行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2010年1月金融借款20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11月法院作出被告李某偿还该银行 20万元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仅有抵押给该银行的唯一一套住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4月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拍卖该住房,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对其唯一一套住房查封、拍卖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不应查封、拍卖该住房。 

在民间借贷中,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执行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争议。然而,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视房屋的属性决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此规定中特指对没有被设定抵押房屋的执行,但是对于设定抵押的住房应适用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是本案抵押物,法院可以依据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对被抵押房屋拍卖,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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