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法律法规正文

哄骗拐走婴幼儿视同“偷盗婴幼儿” 最高可判死刑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12-27 16:19:35


 

转自|中国普法

来源|法制日报

 

  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明确。

 

  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则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解救被拐儿童进行阻碍的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解释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