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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和继承判例7则

  来源:尚格法律人  时间:2016-06-14 09:32:13


 




作者| 桂芳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网络世界的虚拟“资产”已经不再是一串毫无价值的数据了,虚拟物品、各种游戏积分等已经突破了虚拟世界的范围与真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具有经济价值。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创造的人物等级、装备设置、空间装饰、聊天记录中的照片、信件和文字的财产性质已经越来越得到认可。那这些虚拟财产到底属于谁?离婚时是否能够分割?死亡之后将如何继承?

 


 

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和继承判例7则 

 

1
 我国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和继承判例

 

案例1:王永青诉吴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1050号

 

【案件评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案件概述】王永青与吴薇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飞来飞去”网店,约定由王永青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吴薇40万元。吴薇将网店转让给王永青,签署协议起7天内为使用网店所需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变更手机验证码、支付宝密码、支付宝招商银行卡及网店的操作程序无偿由王永青使用,在网店实名从吴薇变更为王永青前,需由吴薇协助办理的事情吴薇应无条件协助。

原告王永青诉称,在协议签订后吴薇采用欺骗手段将上述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还拿走了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吴薇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宝密码从支付宝中提现,离婚后到2012年3月6日共取走现金1 108 694元。

吴薇辩称,王永青并未按离婚协议书第3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归还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以及分割库存商品款40万元。另外,“飞来飞去”网店系我实名注册和认证,关联的支付宝、手机、银行卡、淘宝客服旺旺都是我的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王永青经营,则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而且我将不能再在淘宝网上开店,将导致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我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将导致欺骗消费者。

 

【法院判决】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在淘宝网的规则范围内对外经营,同时还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淘宝网店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其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网店长期经营的积累,为淘宝买家提供甄别卖家的参考标准。

现查明“飞来飞去”网店系王永青与吴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王永青与吴薇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永青和吴薇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永青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网“飞来飞去××××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使用、经营。

 

案例2: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4)丽遂民初字第537号

 

【案件评析】若虚拟财产的娱乐性小,是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淘宝店经营权由一方取得,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的感情早已出现裂痕,现分居长达二年半之久。2013年9月26日原告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此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至此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了投资5000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双方投资0.5万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店,其经营权由原告王某享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0.25万元。

 

案例3:李某和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0年晨报报道

 

【案件评析】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虚拟财产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案件概述】李先生与王小姐都是网游爱好者。2008年5月,二人因玩网络游戏而相识,共同的爱好让二人坠入了爱河,并于2008年底结婚。婚后,两人摩擦不断,常互相指责对方太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小姐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网络游戏中因成绩突出而获得的网络游戏装备。而李先生则认为,该游戏账户是自己注册登记的,由此获得的游戏装备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女方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针对虚拟财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二是双方对虚拟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时,均难以举证。三是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欠缺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案例4:王某和朱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来源】南京市建邺区法院

 

【案件评析】离婚时虚拟财产也成了夫妻双方争的标的,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处理这类案件还牵扯到游戏运营商与用户协议等问题,这类财产的举证、评估、分割或者继承只能靠自由裁量。

 

【案件概述】王某和朱某都是从事IT行业的都市白领,因爱好网络游戏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注册了名为“鸢鸢于飞”的账号玩魔兽游戏,并花费上万元进行升级、购买武器装备,在网络世界上获得了很高的等级以及不菲的财富。

由于家庭琐事原因,女方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朱某对离婚没有异议,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房产、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女方坚持要求明确游戏账号的归属以及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账号虽然是以男方名义注册的,但其实是双方共同使用的,都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并且是用婚后的财产购买的装备,因此也应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则提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名字实名注册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分割。

 

【法院判决】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男方继续使用账号和网上装备,同时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5:电子邮箱继承纠纷案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4年01月13日

 

【案件评析】数字遗产大致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第二类主要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记等;第三类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第四类是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

 

【案件概述】2011年3月9日,张梅的老公王铭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王铭的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他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然而,张梅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于是张梅向腾讯公司求助。不过腾讯公司的回复是,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用户被发现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腾讯客服人员告诉张梅:“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您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还得邀请王铭的QQ好友为其‘作证’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腾讯客服人员解释:“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这是互联网行业的惯例。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报道评价】目前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多从事实上排除了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以腾讯为例,QQ只需要通过注册,用户就可以享受其免费服务,但若长时间不用,QQ号就会被收回。即使腾讯依据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对于QQ号码拥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腾讯对QQ账号中的信件、照片拥有所有权。而记载被继承人生前信息的信件、照片都属于用户的私人物品,如被继承人生前无明确反对,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披露。

 

案例6:李某与杨元网络装备继承纠纷案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4年01月13日

 

【案件评析】当网络游戏设备具有财产属性时,可以作为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案件概述】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某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在5173网站上,网游《征途》的一个225级的刺客账号,挂牌售价达到18万元;在已经售出的账号中,一个《征途》的214级账号卖出了109000元。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某准备将“金刀”变卖以补贴家用时,却有人阻止了她。这个人叫杨元,当初,陆某迷恋网络游戏,与网友杨元在网络里结为“夫妻”。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陆某得到了某网络游戏中的顶级装备“金刀”。因此,当李某准备将“金刀”变卖时,遭到了杨元的抗议。但李某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元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法院判决】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元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最终,李兰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元所有。

2
 国外虚拟财产的继承判例

 

案例7:邮箱继承纠纷案

 

【案例来源】美国

 

【案件评析】尽管在我国关于网路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的范围加以保护还存在很多争议,并且国内的相关案例也不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将来出现的可能性。

 

【案件概述】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雅虎对E-mail的协议条款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

 

【法院判决】法官站在家属一边,但最后判决还是“折中”了一下: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密码没有一同交付。现在“热邮”hotmail也允许家属索要虚拟财物的CD,只要能证明用户已死亡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

国外继承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在英国有很多人立遗嘱分配虚拟财产。

 

总结

一、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2、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3、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4、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能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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