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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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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淘宝刷单”1505笔,2人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3-31 09:38:38


 

 

 

今年34岁的秦云飞(化名)没有想到,在淘宝网上乱刷单,会给自己带来一场牢狱之灾。

 

2014年4月,他是数家淘宝店店主,从事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为了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他雇佣一名在校大学生晋怀远(化名)到另一家网店上刷单1500余笔,随后“闪电”退货。很快,淘宝官方追踪到这种虚假交易,遂对该网店商品进行搜索降权处罚。

 

这种处罚与网店“封杀”无异,导致竞争对手生意一落千丈。当年5月,遭受损失的网店向公安机关报警,秦云飞及晋怀远因此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经过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公诉,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追究刑责。

 

秦、晋二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是刷单行为,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院宣判,维持了对二人的定罪。

 

该案主审法官王瑞琼及淘宝相关负责称,上述二人的恶意刷单行为,是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入刑的案件,这一判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示范效应。

 

 

恶意刷单1500笔

 

 

判决书显示,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上店铺,从事论文相似度检测。网店由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即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具体负责运营。

 

二审主审法官王瑞琼告诉记者,大学生毕业论文能否经过抄袭率检测,是每个大学毕业生关心的大事,因此论文相似度检测拥有较大的市场。在这起案件中,淘宝网店的售价是1元/单,每单可为客户检测的论文篇幅为1000字。

 

2014年4月,同样在淘宝网店中经营上述业务的秦云飞,为打败竞争对手,雇佣并指使被晋怀远,多次以同一账号在“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网店刷单。

 

其中,法院查实,4月18日凌晨指使晋怀远刷了120笔。四天后(4月22日凌晨)指使晋怀远刷了385笔。一天后(4月23日凌晨),又指使被告人晋怀远刷了1000笔。合计刷单1505件商品。

 

王瑞琼分析,“同一个人在一天拍了1000件商品,也就是说,客户要对一篇100万字的论文进行检测,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如此频繁的刷单,引起了淘宝网的关注。2014年4月23日,淘宝网认定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从事虚假交易,对该店铺作出了商品搜索降权处罚,后经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于4月28日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

 

“遭受搜索降权处罚,即调整该商品在搜索,结果相当于被“封杀”,被处罚期间,网店 PaperPass论文通行证 的商品搜索排名从前三名,降到无法搜到,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

 

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15万多元。

 

 

 

 

恶意刷单=破坏生产经营?

 

 

在二审庭审中,秦云飞的辩护律师说,秦云飞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秦云飞不具有“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秦云飞的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该律师称,秦的行为后果也并未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行为与后果间介入淘宝网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二审法院查实,2014年4—5月,淘宝网论文相似度检测行业被搜索的浏览量和用户数基本处于上升态势,“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网店被处罚期间,即当年4月23日—28日的成交额分别为4019元、419元、70元、19元、23元、4932元,平均额为1578.8元,远低于当年4月份、5月份的平均额18547元、23352元,损失客观存在,最后认定损失为10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在秦云飞与晋怀远的QQ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刷死他、搞死他”一类的语言,可以判断二人在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因二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二人的刷单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王瑞琼表示,根据上述理由,秦云飞、晋怀远二人的定罪,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在量刑上进行了改判,秦云飞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晋怀远则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改判为免予刑罚。

 

12月27日傍晚,秦云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服从法院的判决。目前,他“已经退出了论文相似度检测这一行业”,将从恶意刷单被判刑的“事故”中吸取教训,“重新投入到新的互联网创业项目中”。

 

 

争议:恶意刷信誉应否受刑罚

 

 

2014年5月7日,对董某、谢某恶意刷信誉一事,淘宝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

 

6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该案犯罪嫌疑人时,鉴于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且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已赔偿,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

 

8月,公安机关移送该案至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李迪审查时发现,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定性和证据标准把握难度大,案件如何办理面临难度和挑战。

 

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邀请南京某高校两位教授与公诉部门一起对本案进行研讨。

 

2015年1月30日,雨花台区检察院再次召开“新型网络犯罪专家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家,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专家参会研讨。大部分参会人员认为,本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诉期间,《人民检察》杂志在雨花台检察院又一次组织召开了“恶意好评‘捧杀’竞争对手如何定性”研讨会。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军和时任南京市雨花台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宁意见一致,均认为董某、谢某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采取了网络虚假交易的手段,并给被害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董某、谢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那么董某、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了什么罪?在关于董某、谢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和行为定性上,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雇用谢某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进行恶意好评,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权,其本质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董某、谢某恶意好评竞争对手的行为实质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同时侵犯了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声誉,应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三种意见:他们的行为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声誉的诋毁,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

 

 

网上炒信年交易额上百亿

 

 

据新华网报道,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就达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

 

对此,王瑞琼向澎湃新闻揭秘,目前网络平台大量的信用炒作行为,都是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而秦云飞、晋怀远二人的行为属于反向“炒信”,也就是说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款,只为让对方收到处罚。

 

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是迷惑、误导消费者。“反向炒信”主观主观上以报复和获利为目的,客观上导致搜索降权,破坏削减电商生产经营的规模,至使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

 

淘宝网安全部门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淘宝网的搜索排名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销量、质量、好评等指标的综合评价。如果发现刷单炒信行为,平台通过大数据识别,将按照《淘宝规则》对涉嫌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商品销量等妨害买家权益的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警告、搜索降权、关店等市场监控措施。

 

该负责人称,目前刷单炒信行为的大量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最终的后果是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蒙受损失。“淘宝一直致力于打造诚实守信的互联网环境,但是仅靠淘宝的力量是不够,还需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恶意炒信这颗“毒瘤”。

 

该负责人表示,南京中院将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行为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对于法律规制互联网经济具有示范意义,将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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