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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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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欧阳菁:“明星女行长”被带走调查,涉案消失的30亿元,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4-21 16:32:12


 

  

案件

据澎湃新闻,近日有投资人举报称,民生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等人,涉嫌违规向贵宾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总额或高达30亿元。18日,民生银行回应称,该行发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张颖目前正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

 

 

 

 

据投资人透露,张颖及该行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推荐了多款该行发售的“非凡”系列理财产品。但实际上是为了将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给新投资人,虚构了一些理财产品。其中既有保本产品,也有非保本产品。有的客户从2016年4月开始购买“转让理财产品”,至今已经购买了10余笔,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目前购买过“转让理财产品”的贵宾客户大约有150人,总额可能达到30亿元。

 

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人都知道,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写着“投资人不可提前终止”、“无权提前赎回”。目前仅有浙商、中信、兴业、浦发等银行小规模试水个人理财产品转让业务,其余绝大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能转让。据悉这些“转让理财产品”的账目窟窿均被航天桥支行用表外放贷、盖“萝卜章”的手法掩盖了。

 

 

公开资料显示,张颖2011年加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仅用3年时间就将该行的金融资产带上了全国排名第一的位置,还曾被评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先进个人。

 

 

此案正在侦破中,具体细节不明,但对于上百名投资人来说,不论案件结果如何,银行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姑且不说,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未如愿兑付,他们该如何维权?从法律角度分析该事件,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金融监管、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维度,笔者试图厘清在此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希望能帮助广大投资者在理财活动中明辨真假,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

 

 

 

首先,民生银行涉嫌伪造理财产品,这一说法比较笼统,尚需要确认该理财产品的性质。

 

根据银监会2011年8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行合法销售的理财产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一种是代销持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包括信托、资管、基金、保险类的理财产品。

 

如果本案中民生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是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那么很可能是一份伪造的合同,投资人投资的资金进入了民生银行的小金库中,俗称“资金池”,但资金实际并未用于约定的理财用途,而是被挪作他用。背后能维系该理财产品正常兑付的手段往往是“借新还旧”,这种方法需要不停地注入资金,一旦冒牌理财产品销售不佳,池中的钱无法覆盖需兑付的资金,风险就会集中爆发出来。如果是这种情况,民生银行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诈骗。投资人如果要想拿回投资款,可以直接向民生银行提出,或者向本案责任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本案中民生银行代销的是非持牌机构的理财产品,比如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的理财产品等,那么投资人可以通过直接联系该理财产品的管理人请求兑付。如果理财产品附有其他的担保措施,比如房屋抵押、股权质押、保证人担保等,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行使担保权利。

 

其次,如果民生银行在销售该理财产品时,误导投资人,使投资人陷入重大误解,那么投资人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要求相对方返还财产。

 

小编提示

 

投资理财产品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此外,从当前的媒体报道来看,这个案件还可能涉嫌多项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投资人应该擦亮眼睛进行分辨和识别:

 

第一,在理财产品认购时,投资者将资金转入的账户一般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不太可能转账给个人。

 

第二,商业银行销售或代销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其中,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而本案中,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这款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购买的起点是600万元,按照这个投资起点,应该可以判断销售对象限于私人银行客户(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而事实上,多位涉案投资人并非私行客户,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甚至投资额仅为100万元,明显不符合投资起点的要求,违反了风险匹配原则。

 

第三,商业银行销售或代销理财产品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禁止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而本案中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高收益等,无疑是违反银监会管理规定的。

 

第四,如果商业银行是代销理财产品,应该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当然,这个案件的最终定性还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结果。在此提醒投资人,不要轻信银行某些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而要将注意力集中在理财产品合同本身,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的资金投向。同时,可以在中国理财网查询银行理财产品的唯一编码或在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中查询是否为正规理财产品,并警惕过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巍

(北京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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