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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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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潘金莲状告电影侵权,结果出来了!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4-24 10:20:56
还记得前不久那个把冯小刚告上法庭的农妇潘金莲么?
如今,案子有结果了——
4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告潘金莲只是与小说人物同名,与被诉的电影并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编剧宋方金当晚在微博上晒出法院裁定结果,并评论“潘金莲告《我不是潘金莲》的闹剧终于结束了。文艺环境越来越狭窄艰难,希望不再发生这样挑战创作常识的闹剧。对号入座,庸人自扰,坏人捣乱”。
法院的判词似可翻译为:原告只是起了个与名著中人物形象潘金莲相同的名字而已,从法律上讲,同被告的小说与同名电影中提到的潘金莲没有关系,根本没有资格当原告。
冯小刚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一名生于1957年、真实姓名为潘金莲的广东增城妇女,以其名誉被侵犯为由,将导演冯小刚、同名小说作者刘震云、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3月21日,此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该诉讼由潘氏宗亲会组织,他们自称“潘金莲”后人。19日晚,潘氏宗亲会媒体联络人告诉记者,电影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女人”代名词,是赤裸裸的“污名”,宗亲会表示不服朝阳区法院的一审裁定,将在10日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就此次“潘金莲名誉案”,有人曾建议原告撤诉以避免败局,原告是否采纳该建议不得而知。我认为,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当法庭明显表现出“此潘金莲非彼潘金莲”的认定倾向,眼看就要遭到驳回起诉的结局时,原告不如采取主动,撤回起诉,以避免败诉结局。
从法律上讲,撤回不等于认输和败诉。因为撤诉的原因很多,例如目前证据准备不充分、对方私下要求和解、等待更好的时机等等。
当然,本案中的原告潘金莲若申请撤诉,也有可能不被准许。依有关司法解释,不准许撤诉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才申请撤诉且被告不同意;二是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
本案今年3月21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3月21日后原告若申请撤诉,完全有可能遭到被告拒绝,要求法院以裁判结案,产生以儆效尤的效果。
所谓恶意诉讼,即诉讼权利的滥用。是指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台词里的“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称为潘金莲”,中国一般人都知道这里的“潘金莲”,指的是名著《水浒传》中的那个艺术形象,而非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原告硬是将其拉扯到自己身上,其起诉明显无理,还逼得多名被告花钱聘请律师进行应诉,还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确有恶意诉讼之嫌。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对恶意诉讼并未界定,更无处罚措施。其仅对双方当事人利用司法审判,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规定,可以司法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追究。
不过,本案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法院裁定驳回本案的起诉,都有相当程度的意义。因为它从法律上否定了原告的诉权,也是对其滥用诉权行为的一种精神制裁,并可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保障艺术创作的自由。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昌松)
网友观点
就此事件,网友们都觉得哭笑不得,戏称该农妇是“实力碰瓷”。网友们纷纷调侃道:“还好她没叫朱重八,不然事闹大了!”“那如果叫了刘彻、刘备、曹操又该怎么办?”
文章综合搜狐娱乐、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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