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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法定代表人”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5-27 16:00:1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一直是股东比较关注的重点问题。鉴于在业务实践中,多次遇到公司股东对于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表示无从下手,不知如何操作,本文即以合资有限公司为例,为大家概括梳理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并更程序等问题。

一、谁来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具有上述身份的主体才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的特殊职务属性是分不开的。在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作为公司的天然代表人,无需公司授权即可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业务实践中曾有客户咨询,是否可以由其公司的普通员工(非上述职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办理变更登记很可能被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另外,对于公司副经理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笔者认为亦是不可行的。《公司法》中规定的“经理”应仅指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可见,该款在表述中明确区分了“经理”和“副经理”,并明确“副经理”由“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故公司副经理不应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体。

如何选任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程序,但对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的选任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推断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程序,具体如下:

1、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实务中,董事长的选任通常分为三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董事长;

2)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规定由股东直接任命董事长。

故,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根据董事长产生方式的不同,可能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

    2、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其执行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故,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亦应由公司股东会选任。

    3、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区分三种情形:1)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兼任经理;2)不设董事会,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3)设董事会,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程序也相对分为不同情形。1)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两职位为同一人,实务中通常会选择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故应由股东会选任;2)执行董事不兼任经理,而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因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而公司未设董事会,故应由公司股东会选任;3)设董事会,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董事会选任。

三、如何更换?

    那么,基于某些原因,需要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具体该如何操作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变更程序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表明: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进行变更。结合前文对法定代表人选任程序的梳理,我们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可做如下总结:

 

是否设董事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

选任主体

变更主体

不设董事会

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

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

设董事会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

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

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

例外情形: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表决规则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则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按照董事会决议的原则过半数通过即可。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特殊事项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股东会决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非上述规定的特殊事项,故只需作为普通事项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应注意,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约定为特殊事项,则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里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到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的特殊事项。那么,如出现拥有过半数但又不足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想要更换法定代表人,而所持其余表决权的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形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将有可能陷入僵局。对于该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不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来回避?笔者认为,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要求必须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在实务中,公司章程约定为“公司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那么,只需先更换公司经理即可,公司章程可不予变更。

3、变更登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由决议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即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依法产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后果。但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商事登记的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前文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程序和要求的梳理,股东即可结合自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等情形,按照相应的程序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还应注意的是,如要确保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合规,还应保证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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