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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了!林心如和霍建华起诉宋祖德和新浪微博,法院已受理。怎么回事儿?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6-02 16:14:01

 

 

据北京海淀法院6月1日消息,近日,宋祖德发布《霍建华与林心如竟然没有领结婚证!》的文章,霍建华、林心如分别以被其侵犯了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霍建华和林心如认为宋祖德的行为给他们带来了不可逆转的精神创伤,而微梦创科公司应该对新浪微博账户“宋祖德”长期、大量发布不法信息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于是分别将宋祖德和新浪微博的主体公司北京微梦创科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的来龙去脉

 

宋祖德在微博发文:


 

林心如和霍建华工作室分别发出声明:



 

 

 

北京海淀法院正式受理霍建华林心如起诉宋祖德侵犯名誉权:

 


 




 

 

 

 

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120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总则》第109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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