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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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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说法】印小天真的被“骗婚”了吗?他的“损失”为什么没有得到赔偿?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6-09 14:47:09



 

这两天,印小天离婚的消息刷爆了各大娱乐新闻网站,占据了大家的朋友圈。你也被“骗婚”“损失千万”等劲爆的关键词吸引住了眼球吧?那么,你是否在读完新闻后也生出了这样的疑问:既然印小天的前妻这样恶劣为什么还能够全身而退呢?下面,我们从法律视角解读一下这条热点新闻:印小天真的被“骗婚”了吗?他的“损失”为什么没有得到赔偿?

 

 

先来回顾一下媒体报道的“骗婚”新闻的几个要素:

 

1、学历造假:哈琳娜自称是天津医科大毕业,实则是天津武警医学院毕业;

 

2、家境造假:自称富二代,父亲是国企高管,母亲在家乡有十几个连锁店,印小天结婚后发现女方家就是一早点部;

 

3、印小天的“损失”:女方婚前说出一千万买房,后来又说家里做不良资产取不出来,说给一百万嫁妆,还是取不出来。印小天发现她在北京的住房也没有房产证。


 

 


 

印小天前妻伪造和虚构学历家境等事实,是否构成了法律上的呢?

 

法律上的“骗”的有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和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首先,印小天前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哈琳娜构成了这种意义上的“骗婚”,则需要以婚姻作为诈骗手段,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印小天的财产,并且数额要达到入罪标准。

 

很显然,哈琳娜确实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但她的行为并不构成婚姻诈骗。最重要的原因是婚姻诈骗的故意要在结婚之前就成立,缔结婚姻只是骗财的手段。哈琳娜与印小天确实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生育了一子。

 

另外,婚姻诈骗取得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新闻并未显示印小天及其亲友有婚前个人财产被哈琳娜取得。由此可见,哈琳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这时,一些有正义感的读者可能会说,即使哈琳娜不构成诈骗罪,她也总是骗人了吧?如果不是她虚构那些事实,印小天能跟她结婚吗?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哈琳娜这种行为,够不上刑事责任,总该承担民事责任吧?印小天是不是能够根据法律撤销婚姻呢?

 

很遗憾,并不能。

 

 

 

在我国,被欺诈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换句话说,哈琳娜确实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印小天与其登记结婚。可是,她没有胁迫印小天,也没有隐瞒诸如“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与印小天有近亲关系”“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因此,他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读到这里,请先不要拍案而起大骂法律不公平。你知道吗,婚姻法这样规定,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呢!我们来看看,婚姻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首先,为了婚姻效力的稳定和裁判的统一。婚姻是一种身份行为,婚姻的效力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而归功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欺诈婚姻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权衡之后的选择。欺诈结婚情形非常复杂,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财产情况,隐瞒生理状况,隐瞒性取向,隐瞒已婚事实等都属于欺诈。这些欺诈中,有些婚姻是有效的,有些婚姻是无效的,不能一刀切。因此只适用婚姻效力规则,而不简单地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规则,能够保证对涉婚姻效力案件的裁判的统一。

 

其次,为了减少欺诈婚姻,保护“被骗者”的利益。认定所有的欺诈婚姻都可以撤销,并不能杜绝或预防欺诈婚姻的发生,反而会鼓励更多的人骗婚。因为骗婚不是婚姻,不用承担重婚的责任,也不用承担法律后果。而认定这种欺诈婚姻成立,离婚时,被骗一方有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一旦认定对方有过错,还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得到照顾。

 

由此可见,印小天前妻的行为只能说是不道德,她虚构的事实影响了印小天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可是,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骗婚”,这顶大帽子可不能随便扣下来哦。这也是为什么哈琳娜只需在法庭上“道歉”,而无需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的原因。

 

 

印小天损失高达千万是真的吗?

 

法律意义上的“损失”有着严格的界定。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已有财产的减损和灭失,比如丢失钱包,撞坏汽车;也包括消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应得而未得的利益,比如到期债权没有得到偿还。

 

仔细阅读相关新闻报道和双方离婚调解书,我们找不到印小天“损失”的具体内容。印小天在离婚调解书中自愿付给女方的35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媒体报道的“被骗光家产”,每个月1.5万元则属于给儿子印某某的抚养费。

 

媒体疯传的“损失千万”实际上是“女方婚前说拿1000万买房”,许诺的“100万的嫁妆”也没拿出来。这“一千万”既不是印小天的既有财产,也不是印小天对女方的债权,更不符合婚姻法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一般指女方借结婚因向男方索取财物)。媒体的“损失千万”显然是“标题党”,是对事实的扭曲和夸大。

 
 

 

印小天的遭遇值得同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随意对这场闹剧般的婚姻定性为“骗婚”,叫嚷着印小天“人财两空”。哈琳娜的行为应受到谴责,也不等于她就可以被定性为“欺诈”,被污蔑造成“损失千万”。每个人在择偶的时候都有自己的权衡,这无可厚非。显然,印小天被自己所看重的条件所吸引,却没有擦亮眼睛去鉴别这些诱人的条件是否真实。而哈琳娜利用了印小天的弱点,虚构了自己“白富美”的身份,却无法兑现这些条件。

 

 

 

印小天今天发表的微博里写道:“谢谢大家的关心,婚姻上的失败,我需要检讨和学习。”希望他将学到的不是如何鉴定真的“白富美”,而是婚姻的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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