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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高速公路被撞身亡自担七成责

作者: 潘从武 叶斯木汉  来源:连云港普法  时间:2017-06-06 17:21:35


 

 

    横穿河滩快速路被撞伤,医治无效死亡。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将相关责任人及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行人自担七成责任。

    2016年9月23日,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216线行驶至“648公里+948米”处,将横穿河滩快速路的61岁沙某撞倒。高某立即将沙某送至医院,沙某住院治疗5天,其间高某支付了2.3万余元医疗费。随后,沙某转院治疗,同年10月20日去世。经鉴定,沙某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损伤与自身患有的疾病共同作用所致。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卡子湾大队认定沙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沙某家属了解到,高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乌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此外,该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沙某的家属将高某及其所在公司、投保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沙某违反交通法规,横穿快速路造成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沙某身体等因素,确定被告高某担责30%,沙某担责70%。

    根据责任划分比例,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院判决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11万元;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其中扣除高某已给付的医疗费。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网已经遍布全国各地。由于一些人对于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行人上高速公路的情形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所受的损害也往往是最严重的一方,而且还要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也对行驶在高速公路的驾驶员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因此,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牢记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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