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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预付卡消费中商家跑路该怎么办?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8-01-16 11:40:47

理发卡、健身卡、美容卡、餐饮卡……

 

办卡消费在生活中无孔不入

商家故意设置“办卡”与“不办卡”的巨大价差

促使消费者“先存钱,后消费”

然而办卡容易维权难,商家跑路戏码频频上演

 

 

预付卡商家跑路频发

市民傻眼维权难

法院判例

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滕爽诉某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4日,滕某与某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某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六、日辅导 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协议签订后,滕某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某于2010年6月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某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滕某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某提供在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某要求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滕某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滕某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滕某预付辅导费5000元。城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收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所发行的预付卡、会员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收款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合同,消费者负有向经营者支付预收款的义务,经营者则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预付卡一般分为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类,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及其加盟机构有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经营者虽没有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有义务保证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商家接受该预付卡。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律后果。根据预收款消费合同,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实践中,经营者在预收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完全履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发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厅要求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停业、歇业不履行合同,使消费者权利落空。经营者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违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有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但经营者因歇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外;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权益有所损害或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不论经营者是否仍然具备履约能力,也不论经营者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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