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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坠河中未及时报警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获支持

作者:江静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12-20 17:48:54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钟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19年2月,案外人郑某驾驶涉案车辆(副驾驶上载乘员为钟某),在途经玉潭村某路时因为操作失误,车辆坠入河中,造成钟某受伤及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在现场用手机联系其弟郑某甲。约20分钟后,郑某甲赶到事故现场,将郑某夫妇送回家中。之后的当日6时,郑某甲报案电话接通保险客服热线报险;随后,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郑某报警电话;当日7时许,交警到郑某家中调查,并对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零。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就事故损失,钟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由于驾驶员郑某在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警但没有及时报警,并离开事故现场,交警到其家中调查时距事故发生已超过4个小时等情形,导致郑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饮酒等禁驾事由即是否处于适驾状态,无法查明,系归咎于钟某、郑某的过错所致。钟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鉴于钟某及驾驶人郑某的以上过错,故钟某的诉讼请求无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下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钟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而是联系家人并离开事故现场,事后报案,致使事故发生时的适驾状态无法查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因为钟某的不及时报案,致使出险原因无法核实,不能排除存在禁驾事由或其他违法驾驶的情况,因而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该案告诉我们,不是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理赔。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才可以按照正常的理赔流程获得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赔付,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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