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相关文章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房地产正文

村民会议表决拒分征收补偿款 村民维权获支持

作者:向玲玲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07-10 19:15:39

在某村组生活了快20年的吴某一家,最近遇上了麻烦事,因建设需要,国家征收了该组集体所有地19.7亩,并予以该村组100万元征收补偿。但在分配征收补偿时,该组却以吴某一家系外来户,并未世代居住当地为由,拒绝分配拆迁补偿款。为此,吴某一家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土地征收的分配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0月,吴某随父迁入被告白云镇某组落户。2015年3月,张某与吴某结婚后以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某组,夫妻二人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107国道管理所依法征收了某组所属红砖厂集体土地19.7亩,支付某组土地征收补偿款100万元。2018年10月,某组召开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吴某一家人不参与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方案,将土地征收款100万元进行了分配。吴某一家没有获得土地征收的分配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系因随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和持迁移证件申报迁入登记而入户该组,原告张某因婚姻迁移入户,子女出生随父母上户。四原告的户口登记在被告该组名下,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定原告为某组依法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人口。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平等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原告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该组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排除原告享有的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一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17620元。

本公众号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朋友圈,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