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相关文章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民间借贷正文

为他人借贷“搭桥” 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尚梨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10-16 11:30:54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由借款人白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5月2日,白某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9.7‰计算。之后,某银行按约将借款发放至白某名下存折内。借款期限届满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本息。

  白某辩称其是受黄某邀请去办理贷款手续的,虽然提供了身份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本人未占有、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时,黄某承诺该笔借款的本息都不需要其偿还,并且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足以证明本案中所涉及的借款实际为黄某所用,本人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向白某发放了借款,白某未按约及时清偿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告知白某,其与借款实际使用人黄某之间的关系应当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由于银行放贷政策、条件的限制,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一方面有银行审查力度的因素,另一方面,不少人关于名义借款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认知有偏差,认为其只是在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搭了桥梁,即便日后贷款无法偿还,也与自己无关。事实上,这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无论哪种关系,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都不是直接合同相对人。所以,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轻易为他人借款“搭桥”!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