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相关文章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民间借贷正文

继承人未偿还借款,抵债的房产还要不要还?

作者: 邹旭 慧芳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19-11-27 17:53:15

     程某甲于1996年合法取得村集体土地一处并建有五间正房及猪圈等地上物。1998年7月至12月,程某甲因从事贩卖生猪生意,需要大量的资金,曾三次向第三人程某文(系同村村民)借款27万余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同时由其村的时任书记程某振、主任程某田提供担保。程某甲承诺,如不能返还借款,就用其养殖场及房屋抵账。故程某甲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交给时任村书记的程某振保管。2000年,程某甲去世,借款未能偿还。故程某振将二证交给第三人程某文,程某文将三张借条交给程某振。程某文、程某振及程某田商定,如果程某甲的妻子、女儿能将借款还清,则归还二证,如不能清偿,则程某甲的房屋及猪圈等地上附着物全部归程某文所有。

程某甲去世后,其妻孟某于同年11月份带原告程某艳改嫁他处。
2007年秋,程某文将涉案房屋及院落转让给被告程某强之父程某和。2008年春,程某和在该土地上新建房屋五间及院落一处,现房屋实际为被告程某强占有、使用。
2019年秋,原告孟某及其女程某艳以程某强为被告,程某文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占并返还土地及房屋,拆除院内的非法建筑物。
原告方认为,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被告应该停止侵占并返还土地及房屋。理由是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程某甲已经去世,其妻孟某、其女程某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财产系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实际占有不动产、持有权属证书而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权属变动效力。程某文虽主张该房屋已在村集体进行确权登记时登记在他名下,但是,房管局的相关档案中并未变更产权登记。故被告程某强占有本案所涉房屋及土地无法律依据,理应停止侵占、返还涉案财产,清除地上附着物。
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程某甲向程某文借款属实,三张借条及程某甲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给程某甲保管的行为可以证实。程某甲死亡后,作为继承人的原告孟某及程某艳未能偿还借款,应根据以房抵债的约定,协助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现涉案房屋在本村房产确权登记时已变更为程某文,故程某文占有、使用该涉案标的物合法有据。程某文将涉案房屋转卖给程某强之父程某和占有、使用并不违法。故原告孟某、程某艳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财产侵权问题,所谓财产侵权是指侵权人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占有、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程某甲向程某文借款,并约定在借款不能清偿时,用房产抵账。本案涉及以房抵债问题,因双方在借款时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债务不能履行时,才会发生以房抵债的法律行为,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程某甲去世,借款未能清偿,作为其继承人的孟某及程某艳亦未偿还借款,以房抵债的条件达成,故权利人有权按照借款时双方的约定,要求实现以房抵债。本案所涉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土地及房产在确权登记时,已确权至第三人程某文的名下,程某文有权占有、使用该土地及房产。后程某文将该房产转让给本村村民即被告程某强之父程某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及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而引发的“以房抵债”的案件越来越多,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涉及到我国的房产交易秩序及安全。像本案中,“以房抵债”实际为以物抵债的一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到期前,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议,并约定了债务到期后的清算方式,该以房抵债的协议有效。但是,不动产抵押的公示效力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准,还需要双方进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变更。

 

作者:邹旭 慧芳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综上,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被解雇了,肯定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相应的经济赔偿,用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雇佣合同性质不一样。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