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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摔掉牙 法院判决校方亦担责

作者:李凤玲 付阳春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11-27 17:49:51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某、赵某、钱某某、钱某、进贤县某学校分别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3987.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及原告李某某是被告某学校学生,2018年10月16日下课休息期间,四 (7)班的被告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一起来到四(2)班教室门口玩耍,孙某某向赵某某借玩具玩,后孙某某把玩具还给赵某某。四(2)班的李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钱某某四个人跑到五楼楼梯口,准备回教室时,赵某某随手打了钱某某一下,钱某某便回头追赶赵某某,在五楼与四楼的楼道口,钱某某用力推了赵某某一下,致使赵某某重心不稳坐在李某某头上,导致原告掉落一颗门牙。事发时,孙某某站在原告和赵某某、钱某某的上面,与原告并无肢体接触,且原告当时本来就趴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1元,原告的损伤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12300元;自损伤之日起营养期评定为30日。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2900元。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孙某某并未与原告发生冲突,也无肢体接触,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过错,孙某某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赵某某打了钱某某一下,随后,钱某某追赶赵某某并推了赵某某,导致赵某某重心不稳坐在原告头上,致使原告一颗门牙掉落,赵某某、钱某某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其应当在同年龄段人群的认知水平范围内,对上述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可期待的预见、判断的能力,但其未予充分的注意,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其二人对原告受伤的事故,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钱某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学校未采取安全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课间玩耍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原告陈述在被告赵某某坐在原告李某某头上之前,原告就被其他同学推倒在地,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即原告医疗费291元、交通费100元、后续治疗费123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15591元。法院结合案情、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被解雇了,肯定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相应的经济赔偿,用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雇佣合同性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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