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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馆开业收到“战书” 武力解决被判寻衅滋事

作者:叶自强 蔡磊  来源:江苏法院网  时间:2019-03-13 22:24:42

习武之人本该“以武会友、以德服人”,在强身健体的同时,崇尚品德,遵纪守法,如果突破法律的界限,肆意妄为,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8年3月,朱某某在昆山开发区某商业大厦二楼筹备开设以健身为主的麒麟武馆,并定于3月31日开业。3月30日下午,廷彬体育少儿培训的周某给麒麟武馆下了一封挑战书,意欲在麒麟武馆开业当天双方切磋武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事端,朱某某托人从中调停,但并没有任何效果。3月31日中午,麒麟武馆举办开业典礼时,廷彬体育的周某、张某某、程某某等十余人至麒麟武馆门口观看开业典礼,朱某某认为对方故意找事挑衅,几次劝阻对方离开,对方均不为所动,后双方发生纠纷。在朱某某的指使下,武馆的赵某某、位某某、谷某(另案处理)等人遂从擂台下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对廷彬体育来的几人进行追打,同时也伤及了围观的王某等人,致使上述多人受伤。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新武馆馆主接受当地武馆武师挑战后才具备开设武馆的资格是影视作品中的情节,习武本是为了强身健体,本案双方争强好胜,被告人调停不成后使用事先准备的钢管殴打他人,其行为不仅伤害他人,自己也最终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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