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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疫情+涉及的法律风险(17问17答)

作者:吴梦  来源:法务之家  时间:2020-02-06 04:35:15

随着庚子鼠年的到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悄然席卷全国,这场无声的战役,给全社会造成极大影响,疫情的防控工作牵动了全民的心。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一场全民的战役,不可避免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从业者,此次对疫情期间涉及到的热点法律问题做出如下汇总与解答。

一、关于企业与劳动者用工关系及薪资待遇

(一)劳动关系: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3、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劳动者的处理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不愿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其申请事假、病假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二)薪资待遇

1、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根据《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根据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告,在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1)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 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2020 年 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3)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 1 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4)2 月 2 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5)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各地复工时间有不同规定,根据福建省人社厅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可以复工的企业,那么此期间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另一种是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经与工会及员工代表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其他

1、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

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在法定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给予倾斜。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当地已经确定补助办法,可继续按照当地办法执行。

2、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3、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1、本次疫情可否认为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因此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在具体合同关系下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2、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应注意哪些问题?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并严格由不可抗力造成,方可适用。在实务裁判中,适用也相对较严格,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在解除合同即违约一方,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3)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小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因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对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方的建议:及时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合同,并减小损失发生,协商解除合同具体事宜。

对于合同相对方的建议: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建议单方一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通知后扩大的损失部分,则由对损失扩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4)对于合同履行中已造成的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裁判中通常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公平原则、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均无过错,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决纠纷背景相对复杂,双方事实关系因个案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实务中,通常结合合同双方对损失造成的过错程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双方承担的损失。

3、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受此次疫情影响,多数的企业无法按时按时恢复生产,对企业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生存发生困难,一些员工面临失业的危机,对此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缓解个人金融还款压力。

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亦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此,如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三、疫情期间不得造谣、传谣

1、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四、关于案件诉讼时效问题

1、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1)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

(2)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2、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五、企业复工后防疫及工作管理建议: 

 

1、严密组织回乡过年员工的返厦返企工作

特殊时期,企业应根据规定,认真排查员工返乡过年情况、分布以及返厦返企计划,建立台账备查,严格执行“外防输入”的要求,严密落实员工返厦后14天的特殊观察、管理要求。

2、严格执行、落实向属地社区报告要求

各企业对省外返企、或新聘用的省外员工,应加强防控措施落实和员工自我防护常识教育,逐一落实其在厦居住地址,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同时要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向社区和企业“双报告”。

3、各企业要迅速建立返厦员工或新入厦员工入厦情况台账。

4、员工进出厂区、上下班前进行体温测量要作为重点措施落实。

5、要保持车间、食堂、办公后勤、集体宿舍、公共空间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并且增加每天的消毒频次;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开展集聚性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5、各企业要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6、可以实行单位团体订餐制,厦门推出“集体用餐配送”,针对 厦门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三餐。供配送方式包括单位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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