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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的法律指引(2020版)

作者:齐精智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时间:2020-02-25 18:38:1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齐精智律师提示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

 

  二、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另案确权之诉。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判决确权也能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第二,关于神禾公司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地产合法权利人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神禾公司与苏孙钳之间的争议在于神禾公司就案涉房地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前所述,本院认定神禾公司享有足以排除苏孙钳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执行的民事权益,但该项民事权益未依法进行登记,本院不能确认神禾公司已经取得案涉房地产的物权,且本案处理的并非神禾公司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纠纷,神禾公司在本案中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确认其为案涉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人,对案涉房地产享有物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正确。神禾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但该判决同时依法支持案外人神禾公司就案涉房地产享有足以排除诉讼保全的民事权益,对其关于解除财产查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648号陕西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

 

  四、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五、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3、审判实践中,案外人有时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此时,鉴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与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均涉及对同一标的物权属或给付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六、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3。

 

  七、仅请求确权不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执行。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有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姜芳、池继林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抵债协议有效及抵债资产归姜芳、池继林所有。并没有停止”租金停止支付给沈阳宝真宝超市“裁定执行的诉讼请求。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以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但案外人提出其拥有该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是为了对抗执行,作为停止执行的事实理由。法院审查姜芳、池继林是否拥有该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的目的也是确定是否停止执行。而二审判决主文仅判决姜芳与辽宁樱桃谷公司抵债协议书有效,并不能达到确认”租金停止支付给沈阳宝真宝超市“的裁定内容是否停止执行的目的。故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最高法院:《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姜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27号】

 

【作者简介】
齐精智,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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