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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 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二孩抚养问题的具体运用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0-04-16 20:25:47

本文入选《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张村法庭副庭长  褚衍文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梁某

基本案情

 
      彭某与梁某于2010年开始恋爱,于2012年2月7日生育一子梁某天,于2013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2月8日生育一女梁某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琐事发生过争执。梁某于2017年9月16日动手将婚生子梁某天打伤,于2017年10月11日动手将彭某打伤。双方自2017年9月18日开始分居至今,期间梁某天跟随彭某生活、梁某菲跟随梁某生活。2017年11月23日,彭某诉至法院,依法解除彭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判令梁某天、梁某菲由彭某抚养,由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791元(按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95元/年计算)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庭审中,梁某请求直接抚养梁某菲,彭某亦认可梁某非常疼爱梁某菲。

案件焦点

 
      离婚诉讼中,确定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时,是每人抚养一名还是由一人直接抚养两名?虽然离婚一方实施过家庭暴力,但对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疼爱有加的情形下可否判决其直接抚养?对此,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一价值选择正确处理两名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首先,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就是首先考虑的不是处于离婚纠纷中的父或母的利益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利益,并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考量抚养归属的裁判标准。其次,夫妻双方系因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两名子女则为具有浓厚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姊妹。梁某天与梁某菲作为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妹一起共同生活对于他们的健康人格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人抚养一个,虽然减轻了一方直接抚养两名子女的经济负担及生活压力,照顾到双方均对子女抚养的需求,但是,如此判决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的双方分离进而导致从小生活在一起的同胞兄妹的分离,这种分离是被迫性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人格的养成。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梁某天跟随彭某生活时间较长,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梁某天的健康成长,在双方离婚后应当随彭某生活,梁某菲不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即彭某生活。第四,梁某对彭某及刚满五周岁的梁某天实施过家庭暴力,虽然其主张梁某菲由其直接抚养,但因其存在过家庭暴力情形,直接抚养不利于梁某菲的身心健康,亦不利于斩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综合上述四点理由,梁某天、梁某菲应由彭某直接抚养。
      对于两名子女均由彭某抚养,本案应充分考虑梁某作为两名子女父亲探望的权利。探望的适当行使,不仅仅能满足梁某作为父亲念及子女的情感需求,同时也能够满足子女对父爱的渴望及健全人格的塑造。梁某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及认知水平,在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探望,向子女展现出作为一名父亲的责任与担当。对于梁某适当的探望,彭某作为直接抚养人负有协助的义务,为梁某的探望提供便利条件。鉴于两名子女年龄尚小,本案中不宜做具体规定,彭某与梁某可另行协商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
      关于抚养费,彭某主张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495元/年计算,予以照准,梁某应当每月支付梁某天、梁某菲的生活费为1791元,自2018年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彭某与梁某离婚;二、婚生子梁某天、婚生女梁某菲由彭某直接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梁某天、梁某菲抚养费1791元,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自2018年1月起至梁某天、梁某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后语

 

      皮亚杰等一些理论家认为,同伴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起到了与父母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作用。同伴间具有同等的地位,彼此理解,相互协商、妥协、合作,与同伴平等地交往有助于未成年人社会能力的发展。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弟姊妹可以有充分的机会相互学习技能、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及完善人格。离婚纠纷案件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到个案裁判之中,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要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依职权适度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各种影响。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有关的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父与母、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如果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基于其个性偏执、人格缺陷、智力低下等原因,非但不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反而对未成年子女关爱有加,此种情形下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并不明显,仅仅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剥夺其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显然欠妥,还要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两名未成年子女作为同伴的相互影响。因此,虽然梁某对其女儿梁某菲疼爱有加,但是基于不分开抚养的裁判理念以及梁某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梁某菲年幼等因素判令两名子女均由彭某抚养,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斩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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