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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主体责任?

  来源:法信  时间:2020-07-20 17:59:31

1.机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俞某诉吕某、金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肇事机动车是由于产品存在设计等缺陷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事故受害者有权请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亦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伟华、任莉志编著:《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2.因车辆缺陷导致安全气囊未爆开,造成驾驶员受伤致残,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车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中,安全气囊应当爆开而未爆开弹出、或者部分爆开弹出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造成驾驶员伤残。车辆存在的缺陷与驾驶员受伤致残的后果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车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6日第7版

 

3.生产者制造的机动车存在警示说明缺陷,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徽登冠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章萍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产者未向消费者表明电动车为机动车,未说明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情况,存在警示说明缺陷。电动车存在的产品缺陷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生产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浙05民终102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司法观点

 

1.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1)生产者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没有对生产者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机动车的生产者是机动车的制造者以及任何将其商标或者其他区别性标识标示于机动车以表明自己是生产者。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机动车零部件的生产者是否属于本条规定下的责任主体,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机动车轮胎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件中,机动车整车的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体自无疑问,但被侵权人能否请求轮胎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我们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零部件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从解释论角度看,对于产品的范围是否包括零部件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虽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后者第2条第2款的规定看,不能排除零部件为产品,因此,就不能排除零部件生产者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如果零部件是经过加工、制造的,那么因该零部件存在缺陷而致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产品责任。实践中,由于机动车零部件种类繁多复杂,被侵权人往往难以识别是哪一个部件缺陷给其造成了损害,也不清楚零部件生产者到底是谁,故一般不会起诉零部件生产者,而是径行向机动车生产者主张权利,但这并不影响零部件生产者产品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被侵权人在需要时有权直接追究零部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2)销售者

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销售者应当负有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只要销售者尽到了指明义务,就可以免除其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销售者指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销售者指明生产者,增加产品责任的主体,从而有利于被侵权人请求权的实现,而非为免除销售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就可以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不能因为销售者指明了生产者和供货者,就免除其责任。并且,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就成为最终责任者。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2-164页。)

 

2.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追偿权的行使

在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责任后,根据造成机动车缺陷的原因不同,还存在最终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这就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1)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第3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缺陷,以及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销售者要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也就是说,产品在投入流通之前存在设计、制造、警示缺陷。
(2)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机动车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上述规定运输或者仓储,有可能造成机动车缺陷。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机动车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的,要证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于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应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并非产品责任的主体,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等提起诉讼。

(3)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的追偿权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侵权人往往并不清楚交通事故致其损害的原因中是否存在机动车缺陷的因素,故其索赔的对象一般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也未提出相应的抗辩,其在承担了对被侵权人的相应赔偿责任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以及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有权以机动车缺陷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为由另行向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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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当肇事机动车是由于产品存在设计等缺陷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事故受害者有权请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亦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伟华、任莉志编著:《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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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车辆缺陷导致安全气囊未爆开,造成驾驶员受伤致残,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车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中,安全气囊应当爆开而未爆开弹出、或者部分爆开弹出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造成驾驶员伤残。车辆存在的缺陷与驾驶员受伤致残的后果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车辆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6日第7版

 

3.生产者制造的机动车存在警示说明缺陷,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徽登冠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章萍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产者未向消费者表明电动车为机动车,未说明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情况,存在警示说明缺陷。电动车存在的产品缺陷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生产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浙05民终102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司法观点

 

1.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1)生产者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没有对生产者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机动车的生产者是机动车的制造者以及任何将其商标或者其他区别性标识标示于机动车以表明自己是生产者。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机动车零部件的生产者是否属于本条规定下的责任主体,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机动车轮胎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件中,机动车整车的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体自无疑问,但被侵权人能否请求轮胎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我们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零部件生产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从解释论角度看,对于产品的范围是否包括零部件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虽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后者第2条第2款的规定看,不能排除零部件为产品,因此,就不能排除零部件生产者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如果零部件是经过加工、制造的,那么因该零部件存在缺陷而致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产品责任。实践中,由于机动车零部件种类繁多复杂,被侵权人往往难以识别是哪一个部件缺陷给其造成了损害,也不清楚零部件生产者到底是谁,故一般不会起诉零部件生产者,而是径行向机动车生产者主张权利,但这并不影响零部件生产者产品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被侵权人在需要时有权直接追究零部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2)销售者

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销售者应当负有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只要销售者尽到了指明义务,就可以免除其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销售者指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销售者指明生产者,增加产品责任的主体,从而有利于被侵权人请求权的实现,而非为免除销售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就可以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不能因为销售者指明了生产者和供货者,就免除其责任。并且,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就成为最终责任者。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2-164页。)

 

2.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追偿权的行使

在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责任后,根据造成机动车缺陷的原因不同,还存在最终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这就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1)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第3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的,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缺陷,以及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销售者要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也就是说,产品在投入流通之前存在设计、制造、警示缺陷。
(2)生产者和销售者向其他主体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机动车在运输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上述规定运输或者仓储,有可能造成机动车缺陷。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机动车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的,要证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于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应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并非产品责任的主体,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等提起诉讼。

(3)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的追偿权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侵权人往往并不清楚交通事故致其损害的原因中是否存在机动车缺陷的因素,故其索赔的对象一般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机动车的驾驶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也未提出相应的抗辩,其在承担了对被侵权人的相应赔偿责任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以及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有权以机动车缺陷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为由另行向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理由.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165页。)

1.机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俞某诉吕某、金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肇事机动车是由于产品存在设计等缺陷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事故受害者有权请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亦有权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陈伟华、任莉志编著:《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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