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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医院往已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材料导致无法鉴定时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来源:法门囚徒  时间:2020-01-15 18:24:27

 

裁判要旨

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损害赔偿比例。但就本案而言,人民医院的加插病历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病历管理秩序,而且行为性质恶劣,最终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法作出、各方责任无法确定的严重后果。法院二审认定本案系因为人民医院的加插病历行为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曹君、丁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285号】

争议焦点

医院往已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材料导致无法鉴定时是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患者丁某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方判断其死亡原因为:1.脊椎水肿或喉头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2.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脑、肺、肝、肾)。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丁某死亡原因符合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后脑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医患双方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死亡后果是否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确定。而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鉴定最基本、最重要的素材,医疗机构应当为鉴定机构、患者亲属提供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患者丁某2011年7月11日死亡后,患者亲属与人民医院共同封存病历资料。7月22日,人民医院与患者亲属共同启封病历资料时,在未告知丁某亲属的情况下,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往封存病历中加插材料。人民医院在一审中称不能确认加插材料的内容,二审中称所加插材料为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法律规定可以在患者死亡后补记的相关病历资料,但曹君、丁晟对此不予认可,人民医院亦未举证证明其加插材料的内容。本院认为,人民医院往已经封存的病历中加插材料的行为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明显系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推定人民医院有过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丁某的死亡与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人民医院的责任承担问题。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损害赔偿比例。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比例。但就本案而言,人民医院的加插病历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病历管理秩序,而且行为性质恶劣,最终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法作出、各方责任无法确定的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判令由人民医院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完全民事责任,不仅符合《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的规定精神,有利于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更能体现对患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确系因为人民医院的加插病历行为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在因人民医院的加插病历行为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无法判断人民医院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及参与度的情况下,以患者丁某本身患有高血压、颈椎病、肾结石等疾病及原发疾病的固有风险为由,判定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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