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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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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史上最低? 明降暗涨 三倍赔偿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0-11-11 19:48:40

      前些日子,各大直播间的“双十一”预热,再次让公众领会到了网购的“威力”。11月11日零点,数千万网民守候在购物网站,等待双十一活动的启动,阵势堪比跨年。然而这些号称“年度最低”“吃土必买”的商品真的那么便宜吗?今天的这个故事就是与之相关,某电商就因为抬高商品原价,明降暗涨,误导消费者,被法院判罚三倍罚款。希望在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这个案例可以给消费者同时也给了电商平台、网络商家提个醒。

 

故事的主人公李佳是个骨灰级网购爱好者,前不久她在网上看到之前曾种草过的化妆品正在促销,“年度促销”“史上最低”等字眼成功吸引了李佳的眼球。宣传原价为1500元的精华,促销价格为618元;宣传原价为926元的粉底液,促销价格为329元,再加上满4件打8折的叠加优惠。李佳头脑一热,购买了1894元的商品,叠加优惠后为1515.2元。

到货以后,李佳用着效果一般,心里琢磨,就这样的产品质量为啥还标价那么贵,自己当时冲动购买,也从未研究过这个产品的日常价格,究竟买到的东西是不是真如店家宣传的那样划算呢?于是她便随手翻看了该类产品的销售记录,却发现该精华之前的最低成交价为450元,粉底液最低成交价为249元。号称“史上最低”的商品,竟然比平时卖的还要贵几十块!而且标注的1500元及926元的宣传原价,也并非商品原价,而是电商任意标注的价格。

李佳顿觉自己被虚假营销欺骗了,于是向物价局举报某品牌电商为价格欺诈行为。物价局调查后认定该品牌电商销售化妆品的价格活动构成价格违法,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李佳将该品牌电商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品牌电商支付三倍赔偿金,即4545.6元。

那么究竟何为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该品牌电商的化妆品在销售页面中标示了“原”价格信息,却并没有以该价格进行销售的实际交易记录,也没有在商品详情页面对标注的价格和促销价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原来价格较高,现在价格做了很大的优惠,先提价再降价,且所谓“史上最低”不过是噱头,价格反而贵过平时,靠数字游戏欺骗消费者的行径,暴露无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注的原价属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等情形。可以说,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最终被告上法庭,输了官司,还不得不做出三倍赔偿。

 

此外,我们日常中所说的原价并不是商品参与活动时随意标注的价格。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该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商家的销售页面未对划线价做出任何说明,我们一般倾向于将该划线价认定为原价。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划线价格确实为原价,那么商家就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在这里提醒大家,网购活动多,剁手需谨慎。在网购时,最好先进行全网搜索,或者进行线下商场的价格比对,做到心中大致有数。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对商品宣传销售页面截图,当中要含链接网址,记下交易单号,最好能有聊天记录。一旦遇到价格问题,都可依此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也应加大对平台的责任约束,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平台责任仅要求其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在价格欺诈方面没有规定平台相应的责任,平台理应承担起对商家的管理责任,更有效规范平台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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