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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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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巨额存单、为圆谎报假案、挂名当老板,这样要面子,小心法律让你没面子!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20-04-30 19:23:16

俗话说,“死要面子,活受罪”,

面子是靠里子撑起来的,

谎言织出的面子,

小心真的会受罪。

 

法报君今天要分享的三个案例中,

主人公为了所谓的面子,

做出了一些奇葩之举,

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01

丈夫爱面子 伪造1300万元银行存单骗妻子

小郑和小常结婚不久,正是蜜里调油的时候。一天,丈夫小郑拿来一张存单交给妻子保管,并说“这是我的全部家当,都存到你名下了,一共1300多万。”妻子十分感动,收下存单后一直细心保管。

 

后来,赶上家里装修需要资金,小常便拿着这张存单去银行取钱。但工作人员反复确认之后告诉小常,账户里只有100元。银行工作人员仔细检查了这张存单后发现,只有开户时存进去的100元是真实存在的,存单上打印的1300万元流水记录都不存在。

 

面对这种异常情况银行工作人员选择了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存单居然是小常的丈夫小郑找人伪造的。原来,小郑为了在妻子和家人面前显示自己有能耐、有面子,婚后伙同他人制作了一张假存单送给妻子。得知真相的小常心里五味杂陈,只觉得荒唐,而小郑则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可归纳为,小郑为了有面子,伙同他人伪造一张1300万元的银行存单送妻子,实际上里面只100元。以下,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其中的法律点。

 

(1)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目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按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序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小郑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小郑伪造银行存单,虚构事实蒙骗妻子与其他家人,并未骗取妻子的财物,同时也没有骗取银行的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3)小郑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本案中,小郑为面子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经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02

 父亲谎称为儿子买婚房 为保面子报假案

年初,王某的儿子小王带女友回家过年,和家里人说二人准备结婚,席间谈到了婚房的问题。对于普通工薪家庭来说,一下出那么多钱买房并不容易,但碍于面子,王某便谎称:“我工作的房地产公司有内部购房资格,买房的事交给我。”

 

随后的几个月里,王某四处看房,眼见婚期将近,买房的事不能再拖,王某便对儿子说:“房子已经选好了,我过几天就去办手续。”

 

就这样又拖了几天,到了购房当天,为了避免谎言被拆穿后自己颜面扫地,王某一大早便偷偷用公用电话报警,称小区售楼处所在的写字楼里被人放了三枚定时炸弹。警方接到电话后高度重视,当即调动大批警力赶往写字楼进行排查,同时疏散人群封锁交通。而前往售楼处购房的王某也如愿返回家中,暂时保住了“面子”。

 

只不过这“面子”很快就没了,警方查明报案系恶意编造后,开始围绕报案人展开侦查工作,经过细致排查,当天下午便将王某抓获。

 

本案可归纳为,父亲为面子谎称有能力为儿子购买婚房,购房当天为保住面子报假案称售楼处已放置炸弹,如愿回到家中。以下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中的法律点。

 

(1)报假警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谎报警情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案件实际,从社会危害性来判断。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为避免前往售楼处,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仅浪费警力,更对公众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03

小职员爱慕虚荣做老板 稀里糊涂被拘留

林某入职后一直很受老板彭总的器重。一次会议结束后,彭总叫住林某:“小林,帮个忙,你当一段时间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怎么样?” 林某受宠若惊,想着如果拒绝了领导的话面子上不好看,而且当了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和朋友吹牛,十分有面子。于是林某答应了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随即,老板给林某升职为经理并且加薪,可林某没想到,后来会因公司欠债不还被法院拘留。原来林某当法定代表人前,公司欠了另一家公司钱一直不还,被对方告上法院,但公司依旧逃避债务,债权人只得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面对法官的询问,林某说出了实情:“法官,我只是挂个名,彭总才是幕后老板。”主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告知“幕后”老板彭某,要求其即刻偿还欠款,否则将对林某实行拘留。但彭某仍然不肯偿还债款,主办法官遂决定拘留林某,正在法官办理相关手续时,彭某意识到了违法的严重性,随即答应还款,并将欠款交送法院。

 

本案可归纳为,小职员爱慕虚荣,稀里糊涂当了“老板”,结果公司出事,自己没有能力承担,差点被拘留。以下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其中的法律点。

 

(1)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挂名老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林某作为其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挂个名就可以了。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被失信惩戒,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用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其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与企业所属行业类型有关,比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禁止终身从事该行业等。

 

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一般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如果能证明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则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执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限高”。而且,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幕后老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作为公司“幕后老板”的彭某,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了。根据前述对林某进行分析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可能适用彭某, 作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身份而承担相应的各类责任。

 

回看三个案例,小郑为了一时的面子,伙同他人伪造巨额存单,露馅后被刑拘;王某爱面子答应给儿子买新房,担心谎言被拆穿报假警却进牢房;而林某为了面子则稀里糊涂地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后差点被拘留。三人都是要面子的人,为了面子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背后映出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好面子、爱面子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所谓的面子,置法律于不顾,法律让你没面子!

 

(文中案件均有原形,人物为化名,为了便于分析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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