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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拆除房屋损失的赔偿可以参考相近地点其他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1-07-23 20:14:53

裁判要点

关于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问题,行政机关提交的涉案房屋平面图系在征收过程中作出,因房屋已经被拆除,原审法院参考了相近地点其他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可以体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值,且估价时点与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相近,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赔偿,原审法院酌情在估价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幅度的上浮并据此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秀,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县长。

再审申请人罗某秀因诉被申请人罗甸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行赔终10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某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标准,判令罗甸县人民政府以违法的补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面积认定错误,房屋损失赔偿标准过低,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屋内物品损失赔偿数额错误,一、二审判决不符合全面赔偿原则及精神。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罗某秀因罗甸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请求行政赔偿,法院已经另案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罗某秀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关于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问题,罗甸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罗某秀房屋平面图》系在征收过程中委托专业测绘公司作出,因房屋已经被拆除,二审法院参考了相近地点其他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可以体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值,且估价时点与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相近,同时考虑到罗某秀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赔偿,二审法院酌情在估价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幅度的上浮并据此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和屋内物品等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罗某秀、罗甸县人民政府分别提供了财产损失清单、《赔偿物品清单》等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财产清单,一、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相关补偿标准,运用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罗某秀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罗某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判,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某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郭艳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书记员      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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