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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偷偷买了台高档手机,家长能要求商家退款吗?

作者:鼓小助  来源:江苏高院  时间:2021-01-12 10:51:29

 

随着5G时代到来,智能手机不再作为简单的通讯工具,而是集社交、学习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必需品”,很多家长都为孩子购置了智能手机,以便用于联系或方便孩子进行线上学习。

 

说起消费购物,只要你情我愿、钱货两清,似乎没什么不妥。但如果消费方是未成年人,且消费金额较大,在未经家长同意使用“巨款”偷买手机后,家长能要求全额退款退货吗?

 

基本案情

 

小龙今年15岁,随着母亲吴某生活。今年5月,吴某在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询问,小龙承认今年2月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上学习的需求,背着她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手机。

 

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吴某多次电话联系该购物平台客服,申明是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称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

 

因协商无果,小龙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小龙与该购物平台之间关于购买iPhone11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机款。吴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认为:

 

小龙年仅15岁,作为未成年人,单独购买高档手机的行为与孩子的年龄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称,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在疫情最为严重、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期间,该平台配送员联系小龙收货并当场清点现金,违背了无接触配送的防疫要求。

 

被告某购物平台辩称:

 

小龙已近15周岁,购买手机未超过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年龄和智力可以对交易过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认知,属正常合理消费。手机已正常使用近半年时间,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因小龙要求货到付款,疫情期间进行接触配送实属特例。

 

了解了案件详情,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

 

(一)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某购物平台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案涉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

 

第一,购买5999元的手机超出了小龙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年龄段的学生虽然广泛使用手机,但5999元的价格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仍然属于较大支出,即使是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手机时也仍需进行斟酌考量。

 

第二,5999元的交易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般民众可以接受认可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

 

第三,小龙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吴某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的第一时间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小龙隐瞒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手机,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其监管存在疏忽,小龙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

 

因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某购物平台在配送环节的瑕疵尚不能构成过错。事后吴某与该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致案涉手机价值进一步贬损,该平台对此存在一定不足,应对案涉手机价值的贬损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二手手机售卖平台的报价等综合因素,酌定某购物平台退还货款42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小龙与被告某购物平台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二、被告某购物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小龙退还货款4200元;

 

三、原告小龙于收到前述(二)项货款次日向被告某购物平台返还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

 

四、驳回原告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因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较之传统购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且电子产品价格不菲,一经使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综合上述因素,此类网络购物合同效力的分析认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财产权益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和权益。

 

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价值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相符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过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平等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给很多家长和孩子一个提醒,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孩子在购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理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如发生了本案中出现的私自购买高档物品行为造成商品损失的,虽然合同无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应注意到网购的特殊性,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减少出现此类情况。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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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消费购物,只要你情我愿、钱货两清,似乎没什么不妥。但如果消费方是未成年人,且消费金额较大,在未经家长同意使用“巨款”偷买手机后,家长能要求全额退款退货吗?

 

基本案情

 

小龙今年15岁,随着母亲吴某生活。今年5月,吴某在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询问,小龙承认今年2月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上学习的需求,背着她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手机。

 

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吴某多次电话联系该购物平台客服,申明是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称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

 

因协商无果,小龙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小龙与该购物平台之间关于购买iPhone11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机款。吴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认为:

 

小龙年仅15岁,作为未成年人,单独购买高档手机的行为与孩子的年龄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称,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在疫情最为严重、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期间,该平台配送员联系小龙收货并当场清点现金,违背了无接触配送的防疫要求。

 

被告某购物平台辩称:

 

小龙已近15周岁,购买手机未超过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年龄和智力可以对交易过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认知,属正常合理消费。手机已正常使用近半年时间,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因小龙要求货到付款,疫情期间进行接触配送实属特例。

 

了解了案件详情,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

 

(一)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某购物平台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案涉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

 

第一,购买5999元的手机超出了小龙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年龄段的学生虽然广泛使用手机,但5999元的价格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仍然属于较大支出,即使是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手机时也仍需进行斟酌考量。

 

第二,5999元的交易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般民众可以接受认可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

 

第三,小龙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吴某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的第一时间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小龙隐瞒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手机,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其监管存在疏忽,小龙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

 

因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某购物平台在配送环节的瑕疵尚不能构成过错。事后吴某与该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致案涉手机价值进一步贬损,该平台对此存在一定不足,应对案涉手机价值的贬损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二手手机售卖平台的报价等综合因素,酌定某购物平台退还货款42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小龙与被告某购物平台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二、被告某购物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小龙退还货款4200元;

 

三、原告小龙于收到前述(二)项货款次日向被告某购物平台返还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

 

四、驳回原告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因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较之传统购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且电子产品价格不菲,一经使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综合上述因素,此类网络购物合同效力的分析认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财产权益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和权益。

 

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价值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相符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过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平等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给很多家长和孩子一个提醒,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孩子在购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理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如发生了本案中出现的私自购买高档物品行为造成商品损失的,虽然合同无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应注意到网购的特殊性,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减少出现此类情况。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着5G时代到来,智能手机不再作为简单的通讯工具,而是集社交、学习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必需品”,很多家长都为孩子购置了智能手机,以便用于联系或方便孩子进行线上学习。

 

说起消费购物,只要你情我愿、钱货两清,似乎没什么不妥。但如果消费方是未成年人,且消费金额较大,在未经家长同意使用“巨款”偷买手机后,家长能要求全额退款退货吗?

 

基本案情

 

小龙今年15岁,随着母亲吴某生活。今年5月,吴某在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询问,小龙承认今年2月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上学习的需求,背着她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手机。

 

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吴某多次电话联系该购物平台客服,申明是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称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

 

因协商无果,小龙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小龙与该购物平台之间关于购买iPhone11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机款。吴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认为:

 

小龙年仅15岁,作为未成年人,单独购买高档手机的行为与孩子的年龄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称,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在疫情最为严重、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期间,该平台配送员联系小龙收货并当场清点现金,违背了无接触配送的防疫要求。

 

被告某购物平台辩称:

 

小龙已近15周岁,购买手机未超过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年龄和智力可以对交易过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认知,属正常合理消费。手机已正常使用近半年时间,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因小龙要求货到付款,疫情期间进行接触配送实属特例。

 

了解了案件详情,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

 

(一)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某购物平台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案涉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

 

第一,购买5999元的手机超出了小龙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年龄段的学生虽然广泛使用手机,但5999元的价格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仍然属于较大支出,即使是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手机时也仍需进行斟酌考量。

 

第二,5999元的交易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般民众可以接受认可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

 

第三,小龙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吴某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的第一时间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小龙隐瞒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手机,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其监管存在疏忽,小龙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

 

因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某购物平台在配送环节的瑕疵尚不能构成过错。事后吴某与该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致案涉手机价值进一步贬损,该平台对此存在一定不足,应对案涉手机价值的贬损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二手手机售卖平台的报价等综合因素,酌定某购物平台退还货款42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小龙与被告某购物平台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二、被告某购物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小龙退还货款4200元;

 

三、原告小龙于收到前述(二)项货款次日向被告某购物平台返还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

 

四、驳回原告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因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较之传统购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且电子产品价格不菲,一经使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综合上述因素,此类网络购物合同效力的分析认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财产权益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和权益。

 

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价值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相符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过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平等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给很多家长和孩子一个提醒,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孩子在购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理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如发生了本案中出现的私自购买高档物品行为造成商品损失的,虽然合同无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应注意到网购的特殊性,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减少出现此类情况。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着5G时代到来,智能手机不再作为简单的通讯工具,而是集社交、学习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必需品”,很多家长都为孩子购置了智能手机,以便用于联系或方便孩子进行线上学习。

 

说起消费购物,只要你情我愿、钱货两清,似乎没什么不妥。但如果消费方是未成年人,且消费金额较大,在未经家长同意使用“巨款”偷买手机后,家长能要求全额退款退货吗?

 

基本案情

 

小龙今年15岁,随着母亲吴某生活。今年5月,吴某在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询问,小龙承认今年2月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上学习的需求,背着她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手机。

 

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吴某多次电话联系该购物平台客服,申明是孩子未经家长允许自行网购手机,要求处理。客服称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

 

因协商无果,小龙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小龙与该购物平台之间关于购买iPhone11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机款。吴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认为:

 

小龙年仅15岁,作为未成年人,单独购买高档手机的行为与孩子的年龄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称,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在疫情最为严重、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期间,该平台配送员联系小龙收货并当场清点现金,违背了无接触配送的防疫要求。

 

被告某购物平台辩称:

 

小龙已近15周岁,购买手机未超过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年龄和智力可以对交易过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认知,属正常合理消费。手机已正常使用近半年时间,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因小龙要求货到付款,疫情期间进行接触配送实属特例。

 

了解了案件详情,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

 

(一)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某购物平台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案涉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

 

第一,购买5999元的手机超出了小龙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年龄段的学生虽然广泛使用手机,但5999元的价格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仍然属于较大支出,即使是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手机时也仍需进行斟酌考量。

 

第二,5999元的交易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般民众可以接受认可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

 

第三,小龙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吴某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的第一时间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小龙隐瞒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手机,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其监管存在疏忽,小龙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

 

因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某购物平台在配送环节的瑕疵尚不能构成过错。事后吴某与该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致案涉手机价值进一步贬损,该平台对此存在一定不足,应对案涉手机价值的贬损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二手手机售卖平台的报价等综合因素,酌定某购物平台退还货款42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小龙与被告某购物平台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二、被告某购物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小龙退还货款4200元;

 

三、原告小龙于收到前述(二)项货款次日向被告某购物平台返还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

 

四、驳回原告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因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较之传统购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且电子产品价格不菲,一经使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综合上述因素,此类网络购物合同效力的分析认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财产权益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和权益。

 

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价值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相符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过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平等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给很多家长和孩子一个提醒,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孩子在购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理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如发生了本案中出现的私自购买高档物品行为造成商品损失的,虽然合同无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也应注意到网购的特殊性,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减少出现此类情况。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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