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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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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订承包协议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分包关系?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1-07-07 09:49:47
甲快递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与杨某签订了《片区承包协议书》,承包协议书载明:1.甲公司同意杨某承包片区和使用‘甲快递公司’的商标,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承包区域范围是某城南片区;2.杨某须遵守甲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范;3.杨某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其他一切费用,工作安全问题均自行解决,甲公司概不负责;4.‘甲快递公司’商标使用加盟承包费每月500元,其它快件到付费、代收货款等费用,杨某均需按公司所制定的规定要求及时交纳,甲公司按0.9元/件支付杨某快递费用;5.杨某须做到无条件在所承包片区全境派送,且必须遵守派件时效,否则按《甲公司延误件处理办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杨某在运送快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伤,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与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杨某与甲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分包关系;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一、甲公司与杨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一)甲公司与杨某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从外在形式上看,虽然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甲公司将其部分快递业务区域承包给杨某经营,杨某与该公司雇佣的一般快递员不同,其相对独立且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可以比较自由的安排派件工具及时间。但该协议书同时规定,杨某的工作区域仅限于一定片区,工作中需要遵守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运营规范与业务指导。因此,杨某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均受到甲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应当认定双方构成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按照计件工资的形式给予杨某相应劳动报酬
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杨某承包后“自负盈亏”,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其他一切费用,工作安全问题均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但是其协议中又约定,杨某为公司送一件快递领取0.9元,即甲公司按照杨某完成的订单数量给予其相应工资,可见杨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自负盈亏”,其仍然按照工作量从甲公司领取一定报酬。
(三)甲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杨某提供的劳动是甲公司的主营业务
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运送、收发、派送快递,其将主营业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杨某,由杨某在一定区域内自行负责经营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其他一切费用,杨某所提供的劳动系甲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二、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快递业务的经营主体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本案中,从杨某的经营资质分析,甲公司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分包,双方的承包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甲公司对外仍应承担责任。对于如果杨某在经营快递及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系其内部争议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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