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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

  来源:民商事审判资讯  时间:2021-12-12 09:59:3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并审理的前提: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相互间有依附性、不可分性,就可一并审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与起诉到法院的仲裁事项无关,就应严格遵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合并审理的条件

 

前面已经提到,如果对合并审理的条件不加限制,就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日趋复杂,审理期限拖延,劳动者通过诉讼解决纷争,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落空。同时,当事人可能通过增加诉讼请求,规避仲裁前置规定,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立法目的落空。因此,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一般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的诉讼请求。

 

第二,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受诉法院应当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有管辖权,或者基于受诉法院对原诉讼请求有管辖权进而对与该诉有牵连关系的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有管辖权。当然,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三,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不会造成对原诉讼请求审理的拖延。

 

第四,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主要应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角度进行审查确定。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的,相互间有依附性,就可一并审理,如劳动者基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请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劳动报酬的范围很广,包括工人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报酬。劳动者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后,又增加请求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与工资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因此,对两个请求的审理具有不可分性,这两个请求就可以合并审理。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求给付拖欠工资,诉讼中增加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亦是基于不同的事实而提出,二者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各自独立。这种情形,不应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正确适用仲裁前置原则

 

仲裁前置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立法部门的意见,一是考虑法院和法官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设置仲裁前置程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二是考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仲裁前置程序可以消化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践中,仲裁前置程序对于及时解决纷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法院也严格掌握仲裁前置原则。基于仲裁前置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是两个独立的争议,而非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不能简单合并审理,进而规避仲裁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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