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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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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研究 || 解读前妻做试管产子男子被开除公职事件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时间:2021-03-01 21:40:52
编者荐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2019年底,广西一公务员李某因婚外生育被开除公职,孩子是其前妻通过试管婴儿助孕生下的,做手术时,两人已经离婚。被开除后,李某将手术医院告上法庭,称其违规手术,致使他被开除,要求医院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公布,李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该案的一审法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李某诉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二医院”)在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把胚胎移植给其前妻陆某,致使陆某生下双胞胎男孩,他因此被认定为超生,被开除公职。李某认为,医院不严格审查材料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他被开除,这对他和家人的精神打击很大,请求法院判令市二医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审理中,市二医院称,李某与陆某曾三次到该院生殖中心就诊,要求试管婴儿助孕,分别是2004年6月、2008年6月、2010年7月,第三次成功,陆某于2011年3月产下二子。该院生殖中心每次都按规定审查了李某与陆某相关证明材料,并保留有复印件,李某与陆某也签署有《胚胎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但李某与陆某在2010年隐瞒了婚姻关系,并且还提供了“生育审查证明”原件。
……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陆某没有如实向医院告知真实的婚姻状况,且故意提供了形式上真实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医院在审核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此外,法院还认为,李某作为曾经的公务员,其对婚外生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应有明确的认知。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因婚外生育受到计生罚款及政务开除处分的后果,医院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荆婚家律师团队徐敬律师做了如下解读:
案件中,陆某与李某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
虽然没有更多详细关于李某的信息报道,从判决中可以推断,李某因婚外生育被开除公职,可以判断,李某与陆某系真离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假离婚”双方一旦领取离婚证,双方便解除人身关系,因此,无假离婚一说。
李某与前妻离婚后,隐瞒婚姻关系,在《胚胎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手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等知情同意书,并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实际操作中,胚胎移植的环节中,医院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
本案中,从医院提交的证据可以推断,李某在与陆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在《胚胎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行为存在欺瞒的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主要以医疗为目的,并且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李某在与陆某离婚后,仍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隐瞒离婚事实,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因婚外生育受到计生罚款及政务开除的处分,开除李某的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解答:李某在婚外与前妻生育两名子女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要求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因此,开除李某的单位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公务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不适用。
公务员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公务员法》,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务员不属于和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人员;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劳动者;以及家庭雇佣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