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相关文章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房地产正文

最高法院民一庭: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22-03-16 23:12:00

审判实践中,对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认识存在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34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用地未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
 
由此可见,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约定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此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