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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以父母离婚协议主张房屋拍卖款

作者:张明杰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22-06-16 17:55:10

来源:民事审判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赵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赵某、孙某离婚后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赵某、孙某名下房屋一套。拍卖成交后,偿还银行贷款尚余100万元。被执行人赵某、孙某同意按照50%份额分配,双方各享有50万元。后婚生子赵小某以父母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将房屋份额赠予自己为由,书面请求执行法院将余款100万元全部汇至其账户内。被执行人孙某书面表示认可,但被执行人赵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表示拒绝。
【争议焦点】
对于婚生子赵某某提出的申请能够得到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赵某、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放弃房屋份额,可以由执行局直接将余款100万元汇至赵小某的银行账户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赵某、孙某虽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房屋份额,但被执行人赵某在执行程序中明确表示拒绝放弃份额,执行局不得直接将赵某应得50万元汇给赵小某。赵小某应当通过另行诉讼方式确定权利。
【案例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孙某名下,房屋所有权系二被执行人所有。在法院拍卖程序中,因二被执行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拍卖后的剩余价值仍有拥有所有权。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孙某名下,二被执行人对房屋所有权应当及于房屋拍卖款余额。
第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孙某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是否适用前款“任意撤销权规则”?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等都与解除身份关系相关,应当在明确双方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协议中设计赠与条款的部分均应当不允许任意撤销。

第三,针对被执行人赵某、孙某的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小某是否可以直接主张拍卖款?执行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办理的几十件涉及夫妻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婚生子女的情形,绝大部分父母在书面确认后,同意依照离婚协议将房屋拍卖款汇至子女账户内,此时需要执行案件承办人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书面确认汇款账户,向子女明确告知执行款的来源,让赠予一方与子女视频或者拍照发送给赠与方,保障赠与方的利益。对于案涉房屋份额,因被执行人赵某不同意将50万元直接赠予给子女,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发放拍卖款,需要案外人赵小某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以离婚协议为证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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