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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退钱!

作者:仲梦樵 孙以勤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3-12-08 16:01:01

【基本案情】

2014年,杨某到某教育总公司处从事老师工作,2018年,某教育总公司任命杨某为分校区教学校长。2019年12月,某教育总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杨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江苏省、浙江省内从事教育行业,且约定了违约金。2022年6月,杨某与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7月28日,杨某开办了淮安某艺术培训中心,并在淮安某课外教育公司担任监事,两个机构均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子公司向杨某发放了10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2120元。后子公司因杨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杨某支付违约金101088元,并裁决杨某停止竞业竞争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期满。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杨某在子公司处工作期间担任分校区教学校长,属于高管人员,符合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子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杨某经济补偿,但杨某在离职后开办同类业务并在教育单位中担任高管,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杨某自2022年7月28日起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其应自2022年7月28日开始返还某教育公司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故本院判决杨某支付某教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1088元、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7365元。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限制劳动者择业权的经济补偿,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其享受补偿金的基础将不复存在,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理应退还给用人单位。本案中,杨某作为受限人员,从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起,就失去了领取补偿金的权利,应当退还教育公司向其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实现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保护,达到了规制劳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引导双方树立诚信理念。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也应当擦亮眼睛,明确竞业限制的职业范围和违约责任,以免导致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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