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了一台二手保时捷汽车,并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含车损险在内的商业险,2022年1月30日0时50分许,王某驾驶该车辆发生单方事故,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遂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的车牌号与保单上载明的车牌号不一致,王某存在欺诈,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94168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存有将车辆套牌以此促成订立保险合同的主观故意,若保险公司认为车牌号真伪与其选择是否订立保险合同密切相关,完全可以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采取措施予以排查,而对于确定机动车本身而言,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核心信息无疑比车牌号更具针对性,而案涉保单上的这些核心信息与王某的行驶证信息完全一致,故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为案涉车辆,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的金额已经超过保险金额1094168元,故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094168元。
法官说法:车牌号虽然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标志,但并非唯一标识。相比较车牌号易套牌、变更的情形,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核心信息更具有识别车辆唯一性的功能属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核对保单中的各项信息,确保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如发现错误,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更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更应对车辆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