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那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返还借款能否支持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小帅(化名)向小美(化名)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13万元,现小美凭该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帅还款13万元。小帅辩称,自己和小美系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款项系因生意需要,自己将钱事先转入小美账户,再让小美帮忙转一下,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而且根据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是小美欠小帅钱,小美仅列出一笔13万元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查明,2019年下半年,小美与小帅相识后,双方交往密切。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小美与小帅之间发生多笔转账。小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多次向小帅转账共计57万余元,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小美转账共计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之间的密切的身份关系,不宜将所有的转账均认定为借款,且庭审中小美自认双方的转账中存在共同开销、请客、买东西的钱,故小美应对其主张的本案13万元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但对此小美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遂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中,小美与小帅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小帅向小美转账的金额明显大于小美向小帅转账的金额,但双方均未提交往来款项系借款进行磋商的证据,也未出具过借条等书面材料。现小美从双方往来中列出一笔主张还款,但小帅指示小美付款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小美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缺乏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