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童某去“鑫鑫”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与店主赵某结识后便加了微信好友,后来赵某在微信中以各种理由向童某借款。因微信系统设置原因,童某向赵某转账5万元时,要输入“对方姓氏”才能完成转账,赵某告知童某姓氏为“严”,童某感到困惑,赵某随即解释因自己微信受限,使用的是妻子严某信息注册的微信号。直到2023年,童某合计向赵某转账20万元,赵某向童某出具了借条。后童某因催要欠款未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并主张赵某妻子严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赵某沟通、借款、接收借款使用的微信及绑定的支付账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后经法院向腾讯公司以及财付通公司调查后证实,该微信及绑定的支付账户均系用严某的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的。

裁判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诉讼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但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与原告童某进行沟通、收款的微信账号及绑定的支付账号均系使用妻子严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法院认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及其绑定的账户均具有较强身份的属性,赵某通过严某实名认证的微信收款,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说明严某具有授权丈夫赵某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原告童某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被告严某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法官评析:本案中,因被告严某将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的微信账户交予丈夫使用,再无其他相反证据提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今社会,微信、支付宝、抖音等具备支付功能的平台,都需要通过个人身份信息(人脸识别)等方式注册绑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能将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的微信、支付宝、抖音等账号任意交予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