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天下午,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体育课上训练篮球绕杆项目,小谭、小王等几名同学在训练过关后一起打篮球。小王跳起投篮,小谭跳起防守,小谭膝盖撞到小王肚子,两人摔倒。同学将小谭扶起并报告体育老师,老师询问并查看情况,小谭说没什么,下课后自行回教室。两天后,小谭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右膝关节腔积液。医院对其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小谭将小王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3万余元;如学校有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谭、被告小王均系初三学生,在体育课期间,双方自愿参加篮球运动,表明双方均有自愿承担运动风险的意愿。双方在运动对抗中,原告小谭摔倒受伤,被告小王对事故的发生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存在恶意犯规的行为,不需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事情发生当天上午第四节班会课上,班主任老师召开了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专门强调了打篮球的安全问题。事情发生后,老师及时查看小谭受伤情况,已尽到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小谭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作为一项具有高对抗性的群体竞技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运动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对于在运动规则下合理对抗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应默视为运动者愿意承受运动损害,即同意自甘风险,故而无权要求其他运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