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雇佣小王在某快递集包点从事货车驾驶与快递装运工作,定时支付小王工资。某日,小王在装运快递时,右手食指被输送带夹伤。后李某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缺损,共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该费用由李某支付。
小王了解到,李某承包的是耀辉公司的快递业务。因后续费用协商赔偿未果,小王将李某、耀辉公司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耀辉公司辩称:我方把快递运输业务包给李某做,我方与小王互不相识,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提供劳务关系。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李某是否要为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耀辉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李某,李某又聘用小王从事快递运输工作。李某与小王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经审理查明,李某没有快递经营资质,在经营时也没有为运输设施及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认定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王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受伤时,其已入职数月,其在工作过程中,应能意识到在缺乏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仅用手去扶传送带上正在运输的货物,可能存在危险。故小王的受伤,与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亦有一定关联,其对伤害后果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法院酌定由原告小王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李某承担80%责任。
耀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邮政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本案中,耀辉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快递经营资质的李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80%责任,被告耀辉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小王自行承担20%责任。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项目不能“一发了之”“一包了之”,应当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发包,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作为发包人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受劳务者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应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或安全生产培训,否则要为雇员的损失承担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加强防范,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