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郭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雨天驾驶违反规定载货的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郭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夏某、郭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郭某就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型普通客车属被告夏某所有,夏某以“家庭自用汽车”的使用性质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而事故发生时,被告夏某驾驶该车辆从事营运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夏某作为被保险人亦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免责,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郭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夏某按责50%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夏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网约车及私家车用于货运的兴起,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普遍存在,即从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转变为营运。若存在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免赔。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车主在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如实投保相应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若在投保后改变了用途的,也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