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与同村的某公司老总司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到司某的办公室找其商谈此事。期间两人发生口角并升级为打架,被告人吴某一怒之下将司某办公室的东西砸毁。过了两日,被告人吴某仍旧心存愤恨,便开车前往司某住处,使用铲子砸坏其房屋窗户玻璃和门玻璃,司某报警后双方达成调解,毁坏的物品由吴某照价赔偿。次月凌晨,被告人吴某再次为泄愤,开车前往司某住处,将动物血液泼在大门及墙面上、在墙面上使用喷漆喷字,后又使用铲子将窗户玻璃全部砸碎,共造成被害人损失75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吴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吴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面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也表示以后不再冲动行事,所以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吴某适用缓刑。故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评析:在面对感情纠葛或者经济纠纷矛盾时,应当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切莫采取打击报复的行为,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途径去解决,谨记不爱别伤害,冲动是魔鬼,更不能冲冠一怒为红颜,通过言语辱骂、破坏财物等办法,对他人实施恶意报复。采取这种过激手段,往往不仅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甚至还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